当时签字时看到契约文本上写的是争议只能通过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以为就跟到法院打官司一样。王某很后悔,实际上并不一样。
母女购买浦口商品房
2004年3月8日王某与母亲一起购买了一套期房,与南京某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达)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
这套期房位于浦口区文德路,小区名叫金水岸花园,具体房号是02幢三单元105室。
南京某达承诺,房屋交付日期为2005年5月1日前,房屋交付后180天内协助王某母女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申领两证,如违反约定则按每天50元给付她们逾期违约金。
签订买卖契约时王某母女缴纳了首付款,余款按契约约定在房屋交付前付清。
收取王某母女的房款,南京某达开具的均是收据。2004年8月19日,南京某达收回所有收据,换给她们一张发票。发票上注明房屋的面积为98.66平方米。
2005年5月1日王某母女如约拿到了房子,此后一直催促南京某达为她们办理两证。
交付14个月后拿两证
每次开发商都说,肯定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好。王某告诉记者,2005年11月1日后,约定的期限过了,我再去问,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很快就能办好。
售楼处工作人员让我拿发票到相关部门试试是否可以办两证。王某去了浦口区房产交易中心,该中心说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办理。
转眼到了2006年4月22日,南京某达给王某更换了发票,发票上注明的房屋面积变成了97.73平方米。
南京某达告诉我,这个面积是经房产部门测量确认过的,完全可以办理两证了。
但是,浦口区房产交易中心还是不受理王某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理由是开发商的手续仍不全。
2006年5月16日王某终于能缴纳维修基金了。一周后即5月23日,她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
接下来办理土地证,王某又遇到了麻烦。多次去浦口区土地管理局,王某总是被告知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出具土地证。
2006年7月初,浦口区土地管理局终于收下了王某的办证材料。7月21日她拿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时距房屋交付已过了14个月。
打官司只能到仲裁委
开发商应该按约赔偿我逾期违约金。王某找南京某达交涉,对方连歉意也不表示,称最多给个一两千块钱意思一下。
王某很快委托律师代拟诉状,准备向法院起诉南京某达。新的问题出现了。
律师翻看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告诉王某要打官司只能到南京仲裁委员会。
原来,南京某达让王某签字的《契约》文本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事先写好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3月21日,王某递交了仲裁申诉书。
我公司早已具备了办证条件,是王某母女不配合!南京某达向仲裁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其中一份是《土地登记收件单》,另一份是催告业主换取房屋购买发票、补退房屋差价的函件。
南京某达请求仲裁委驳回王某母女的申诉请求,因为她们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某达声称那份《土地登记收件单》是于2005年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王某母女当年即可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了。但王某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因为收件单上既无日期,亦无收件部门的公章。
那份催告函件注明的发出日期是2006年6月13日,而在此之前王某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就算按照催告函件上的内容,南京某达首次通知业主可以办产权证等事宜也是在2006年2月底前,而那时该公司也早已违约。这份催告函件的交寄收据上没有邮戳。王某称从未收到过该催告函件。
开发商被裁决违约67天
仲裁庭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王某母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部分必备资料,应由南京某达准备并保管,因此该公司应按约准备好完备的办证资料,并及时通知她们。
2007年11月9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让王某母女不能接受的是,仲裁委裁决南京某达只需要承担逾期67天的违约金3350元。
《裁决书》上这样写道:本案中,南京某达没有证据证明其何时准备好完备的办证资料并通知王某母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某母女于2006年5月16日完备了办理产权的相关资料,直至2006年7月21日才取得两证。仲裁庭认定,南京某达应承担2006年5月16日至7月21日的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明明是开发商没有准备好相关材料,造成我们直到2006年5月16日才能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王某母女很不解,应该认定开发商到这一天才完备了为我们办理产权证的手续,怎么变成了我们到这一天才完备了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呢?
王某母女不服《裁决书》,认为南京某达没有举证证明其及时准备好了办证资料,并及时通知了她们,那就应当从房屋交付180天后开始承担违约责任。
《裁决书》下达一个多月后,王某母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该裁决。
今年2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母女的申请,理由是她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京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具有《仲裁法》第58条所规定的事项。
仲裁一裁终局,也就是说上述《裁决书》已经生效。南京某达通知王某母女领取3350元违约金。直至今日,她们仍拒绝了该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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