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如果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是极有可能会错过处理安全事故的最佳时机的,最终可能会导致自己受到的处罚加重。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100人看过
-
不报安全事故和谎报安全事故的刑罚规定
124人看过
-
针对安全事故不报与谎报的定罪标准
497人看过
-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173人看过
-
谎报安全事故如何立案?
163人看过
-
刑事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罚应该如何评判?
193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如果谎报安全事故会不会判刑?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什么标准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才立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
-
司法上如何区分不报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刑事案件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3法院、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法院裁判: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严重的,法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如何判,怎么规定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7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会这样判: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报谎报危险事故罪定罪标准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1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