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审慎原则规范民事执行监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5:30 362 人看过

民事官司执行难素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困扰司法界的难点。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依据修改后民诉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力,同年10月10日,泰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23条,依据修改后民诉法的精神和两高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泰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程序、监督形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规则》进一步强调了审慎监督原则,纠正了以往在探索中部分基层检察院协助法院执行或参与法院现场监督的做法,明确了对当事人不服法院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申诉案件从严审查,只有法院执行裁定、决定或执行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况的,才予以监督,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向法院相关部门反映。

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众人划桨开大船。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离不开各方支持。在不断完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过程中,泰州市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支持并举,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

市院层面,借助检法两院领导班子定期会商的平台,共同研讨和交流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意见和措施,对口业务处室明确了执行监督联系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沟通协作。

同时,泰州市检法两院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就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确立了四项原则:一是事后救济原则,即执行监督必须基于当事人已经穷尽法院诉讼程序内的救济渠道;二是形成共识原则,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一般应在检法两部门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发出;三是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即检察机关重视运用法律监督权支持法院排除执行阻力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四是及时处理原则,即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执行监督申请,以及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均应及时处理,避免因处理延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司法公信。

市院推动,基层院联动。截至目前,泰州市检察院下辖的6个基层院已全部与法院建立了民事执行监督协调配合机制,通过会签一系列加强执行监督的实施办法,达成司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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