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清理整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遏止擅自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的现象,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是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其他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用地面积;当前实际规划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面积、出让土地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发区落实的项目、用地面积、用地方式、投资规模、建设情况、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管理制度等,重点放在开发区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是否依法批准、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是否依法、用地管理是否规范、有关优惠政策是否违规等方面。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纳入城市(城镇)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及其他土地管理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制度和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已拖欠、截留和挪用的要立即纠正并兑现给被征地单位。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防止将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今后要更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要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采取以政府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办法,工作重点在市、县,必须确保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并向国务院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主动协助,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要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切实抓出成效来。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下发。清理整顿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讲究实效,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特别要抓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违规制度、文件的整改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或有意隐瞒不报,对存在问题查处整改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涌现出的和为规范开发区管理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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