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8 12:40:08 235 人看过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我市工伤保险自2004年5月1日陆续启动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截止2007年12月底,全市已有参保单位24194户,参保职工181.07万人。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0.21万人。

二、工伤的认定程序和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超过1年后,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我市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已分别在2004年、2006年予以调整,鉴于2007年我市职工工资和物价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度调整。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

四、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必须经法定的认定部门进行工伤(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且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且2007年7月1日及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下列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属于本次工伤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1.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的工伤人员。

3.2007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不低于: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护理费不低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20%,调整后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低于: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88元/月。

六、调整工伤待遇支付渠道

凡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由原支付渠道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支付。

七、工伤待遇纠纷处理

凡因工伤待遇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廊坊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调整
    今年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此次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
    2023-04-22
    354人看过
  • 2022年退休工资调整:政策解读
    退休人员今年退休工资继续上调,但受经济增速放缓、老龄化加速等因素影响,涨幅或略低于2017年,约为5%左右,具体要等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以后才会公布上调方案。怎么查退休工资卡,如果是社保的退休工资卡,户口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可以直接到居住地的社区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去查询。现在电脑联网了,查询退休工资卡就很方便了。也可以自己本人到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去查询自己的退休工资卡。山西2022年退休工资山西2022年退休工资发放标准如下:1、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260元;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一18下及普通工260元。退休的条件如下: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
    2023-07-02
    338人看过
  • 许昌市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政策解读
    许昌市调整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近日,从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将对本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为,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月增加119元,伤残二级月增加112元,伤残三级月增加106元,伤残四级月增加99元,伤残五级月增加93元,伤残六级月增加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53元,其他亲属月增加4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加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2023-07-07
    304人看过
  • 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四川省的政策变化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的规定,结合国家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二、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
    2023-07-02
    81人看过
  • 上海市调整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从2011年4月1日起,上海市将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最高将增加300元/月。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将从4月1日开始,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023-06-04
    147人看过
  • 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公告
    据宝鸡日报报道,从本月起,宝鸡市对进行调整。新政策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而待遇每月增加150元。这是宝鸡市继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据宝鸡日报报道,从本月起,宝鸡市对进行调整。新政策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而待遇每月增加150元。这是宝鸡市继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准,从而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到更多的关爱。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按省上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伤残津贴,宝鸡市按150元最高标准执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
    2023-07-02
    129人看过
  •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厦门市: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2009〕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
    2023-08-17
    52人看过
  • 广东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政策的解读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那么,应当如何申报失业保险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的,需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备案后才办理减员手续。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等要求提供的资料。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含求职补贴)时,需要同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失业金待遇期间生育的女性员工有其他待遇么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2023-05-04
    95人看过
  • 最新工人技师待遇政策解读
    职工技术人员待遇的最新政策是: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并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对技术工人的培训、教学作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时,应当确定或者提拔相应的工资。国家一级专业资格享受同等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二级专业资格享受中级职称、工程师同等待遇。取得一级专业资格,退休后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并根据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农村退伍军人免征营业税,退伍军人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其家属也可享受此项福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
    2023-06-30
    100人看过
  • 工伤伤残标准调整:扬州市2007年的政策解读
    继因工伤残人员补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之后,从扬州市劳动部门又传出好消息,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开始上调。10日,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所有因工伤残职工待遇都将提高,其中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上涨幅度最大,每月增加到146.5元。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负责人透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死亡的,除了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外,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还根据情况按月享受不同的定期待遇,即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据了解,近几年,扬州因工伤残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对象调整惠及三类人员据了解,本次市区工伤待遇调整涉及三类人群,即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023-07-02
    216人看过
  •  山东工伤期待遇调整方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每个月会按照200元、185元、170元和160元的标准来增加他们的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根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每个月会按照200元、185元、170元和160元的标准来增加他们的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工 伤 职 工 工 资 及 护 理 费 调 整 : 不 同 生 活 自 理 程 度 的 补 贴 标 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被保险人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单位不能将此项责任推卸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于生
    2023-09-10
    443人看过
  • 北京工伤保险待遇细则调整方案
    北京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人员生活水平,北京社保局对工伤保险待遇又一次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项目主要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细则如下。北京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调整对象:2013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工伤人员(不包含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原则:普遍增加,适当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细则:1、伤残津贴:a、一级伤残工伤人员:增加360元;b、二级伤残工伤人员:增加340元;c、三级伤残工伤人员:增加320元;d、四级伤残工伤人员:增加300元;e、未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生活护理费:201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2023-05-04
    36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都非一次性待遇,而是长期或者持续一定时期的待遇。为了保证这些待遇水平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降低,让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必要适时进行调整。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是一项地域性较强的工作。加上职工工资增长、生活费提高、物价指数变化等不是定期的,各地调整的时间不宜固定,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调整办法,包括调整的依据、幅度、频率、程序等。
    2023-06-09
    53人看过
  •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具体规定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9元、140元、132元、12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257.25元的,增加到3257.2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16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27.5元的,增加到2627.5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2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
    2023-05-10
    36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服刑期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04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 解决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新政策解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24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调整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1、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直接百度查阅 2、停工留薪期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人均增长231元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消息:徐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人均增长231元12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情况。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对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执行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市区和五县(市)、区同步调整。待遇调
    •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标准是怎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5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现在暂时没有相关变动的文件或规定颁布。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