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23:25 425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3-12-25生效日期:1993-12-25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15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划公式如下:(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1)啤酒1吨=988升(2)黄酒1吨=962升(3)汽油1吨=1388升(4)柴油1吨=1176升四、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进口环节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对进口货物的有关政策性减税、免税规定正在清理,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调整方案下达前按原规定办理。五、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一)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二)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二)纳税人进口的货物,除第1项规定外,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一)烟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45%进口卷烟2.乙类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3.黄酒吨240元4.啤酒吨220元5.其他酒10%6.酒精5%(三)化妆品包括成套30%化妆品(四)护肤护发品17%(五)贵重首饰及包括各种10%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升0.2元(八)柴油升0.1元(九)汽车轮胎10%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02: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三、本公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06-07
    39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585号发布日期:2009-10-21执行日期:2009-10-2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06-07
    14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591号发布日期:2009-10-23执行日期:2009-10-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48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二、对属于本
    2023-06-07
    321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过渡性优惠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9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精神,现就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制定的涉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一、以下文件所称优惠政策继续保留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财税字[94]第039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财税字第01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的通
    2023-06-07
    40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
    1999年4月7日国税函[1999]162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饲料的国内环节增值税税目注释做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饲料国内增值税的征免税范围。请你署按此《通知》规定,相应调整饲料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023-06-07
    48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
    2023-05-03
    8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此批复。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370人看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辽地税函[2007]14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传递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建税及附加的源泉控管。财行、征管、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管财行税业务的局长要负总责,财行税科(处)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省局将按季下传数据,于次季度第2个月15日前分市下传,具体方法从省局FTP:136.16.16.126/省局财行处中下载信息数据。2006年全年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于2007年4月30日前下传各市。三、各市要将两税信息数据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季进行分户比对,通过分析比对查找问题,有效的掌握城建税及附加的
    2023-06-07
    35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
    2023-06-07
    363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物品征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非贸进口物品增值税、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鉴于办法正在制订中,在未出台前,为便于海关操作,经商国务院税委办,暂按以下处理:一、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海关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征收进口税(其中已含增值税)的同时,另代征消费税。二、对旅客在境内各类免税外汇商店及通过“在外售券、境内取货”形式购买的自用物品,海关比照上条原则办理。各免税外汇商店及“售券”业务经营单位运进供应海关规定对象购买的物品,在存放保税仓库时,不征增值税、消费税。三、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023-06-07
    245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5]1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人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
    2023-05-03
    35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军用物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863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国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免税产品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附件:1998年准予免税产品清单(略)
    2023-06-07
    286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
    税加署收缓关海关关加关工补保息关关的货内总销税保补易缓收的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全额征收税款保证金的进口料件,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就有关利息的退还和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下同)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海关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具体征收办法如下:(一)
    2023-06-06
    435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抵税财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国税总局关于工资扣税标准的调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7
      工资扣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按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工资扣税标准现在以5000为征收点,算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特别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