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青政发[1989]322号
市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医疗、病假工资和有关福利制度积极稳妥地进行了一些改革,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企业违反上级规定,自行改变了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二、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对对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进行切合实际的改革。但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少数单位既不保证医疗,又放弃管理,把医疗费分给职工个人,职工医疗费超支后完全自理的做法,应立即纠正。对因公负伤和曾获市政府以上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医疗费应实报实销。女职工妇科病普查、治疗和生育所需费用,应予全部报销。
三、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现行职工病假工资政策,病假时间要实行累计计算的办法,即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休假天数,从休假时记,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按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95%的病假工资;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改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的疾病救济费。
四、企业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二十一元。擅自扣减不发的,要如数发。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规定执行。亏损企业的低工资的职工,病假工资低于三十六元的按三十六元发给。
六、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规定的标准。
七、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就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行政领导进行质询,并建议其改进,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随意降低甚至取消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责任者以纪律处分。
八、凡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险法规和政策,随意降低、停发各项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或不按期缴纳养老保险金和退休统筹基金的企业,由劳动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处理。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险福利法规和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企业经营者,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其评选优秀厂长(经理)、企业家、劳动模范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除对企业经营者给予经济处罚外,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九、企业行政部门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无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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