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二)拆迁人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拆迁协议无效;(三)与出租人、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签订拆迁协议;(四)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七)拆迁人未能依法拆迁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八)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九)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有哪些
1、《民法典》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9、出租人、承租人在确定租赁关系的时候,并不是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并不是必须要在合同之中注明租赁期限,对于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形,双方建立的就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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