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和适用破产欺诈犯罪的几个问题应予以厘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0:41:07 155 人看过

(一)认定破产欺诈罪的前提是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欺诈罪的犯罪时间是在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期间和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所以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启动破产宣告程序如何认定破产欺诈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相应主体启动破产程序的话,那么就不能以破产欺诈罪定罪,即使行为人也实施了欺诈行为。这里,罪与非罪的区别仅仅存在于程序上的差异,这是令人比较困惑的。

(二)对慈善团体或公益事业的有限捐赠不应认定为欺诈性转让

有一些公司企业乐于施善,热心公益事业,每年都会向一些慈善团体捐款,或赞助资金修桥修路,办公益学校等。如果在破产程序起动前的一定时限内(按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破产犯罪行为的实施期间)按惯例捐款给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则只有在合理限度内,应该不予认定为欺诈转让。如美国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ReligiosFreedomRestorationAct,缩写为RFRA)就保护对教会没有欺诈意图的捐赠。在1994年破产法典修订时,国会也对这种捐赠行为进行了有限的保护。破产法典§548(a)

(2)规定,如果债务人对慈善团体的捐款总额没有超过捐款当年年收入的15%,或者,其捐款虽然超过了15%,但是这与债务人一贯的捐款行为是一致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财产转让虽然符合了欺诈性转让的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是欺诈性转让。[12]

(三)正确区分破产欺诈罪与其它近似罪的区别

1、诈骗罪和破产欺诈罪。诈骗罪是一个口袋罪,97《刑法》已经把诈骗罪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为普通的诈骗罪和特殊的诈骗罪。根据这一立法理念,破产欺诈罪不再适宜装入普通的诈骗罪。破产欺诈罪在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的诈骗罪。

2、职务侵占罪和破产诈骗罪。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包括单位本身。(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后者是债权人的债权。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后者是逃避债务。

3、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的主要区别:(1)犯罪时间不同。清算程序的启动要在破产宣告以后开始,所以清算组织介入是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开始。而破产欺诈罪的期限是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期限和破产程序期间,所以,二者的期限跨度不一样,是包容关系。(2)主体不同。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清算人,而破产欺诈罪是一般主体。二者是包容关系。当然,清算人可能一个行为触犯这两个罪名,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4、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破产欺诈罪。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前面三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前面三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后者为一般资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目的相关文章
  •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我们在这里讲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是指工作者为适应这一工作的需要,要求其在政治、业务素质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首先是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修养,它是统御权的命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一是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创造地把党的主张及上级党委、法院的要求变为干警的自觉行动;二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以身作则,为政清廉,秉公执法;三是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大事不糊涂,小事有度量,工作求大同,分歧存小异。其次是感影素质修养。它是统御权的重要属性。具体包括“五种效应”,即:以自身全新的思想觉悟、高尚的道德品质获得干警的敬重;通过自身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获得干警的诚服;通过自身扎实作风,以诚待人,肝胆相照,获得干警的信赖;通过关心他人疾苦,善于帮助解决部属实际问题,获得干警的亲近;通过从群众中来,到
    2023-04-15
    237人看过
  • 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自证其罪的做法较为普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往往先入为主,当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把证明无罪的责任强加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保持沉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被当成有些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宝。在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犯罪嫌疑人不管有罪还是无罪,其作有罪供述似乎都是其应尽的义务。以佘祥林案[4]为例,他曾在一份申诉材料中陈述: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经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儿,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得顺应。这种违背人的生理规律、强制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招呢?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
    2023-04-22
    406人看过
  • 破产欺诈罪的主体问题
    在破产欺诈罪的主体上,国内外都不乏争议。首先是法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例。其一,英国、日本、新西兰、印度等国规定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其二,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规定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企业法人;其三,美国、联邦德国和日本等多数国家都规定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大多数自然人和法人和组织。如,《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规定破产欺诈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⑧]在上述承认本罪法人主体的国家中,对于法人的责任能力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法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而有的则认为不能。根据我国《破产法》第41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
    2023-04-24
    280人看过
  • 关于贷款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几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
    2023-02-27
    102人看过
  • 对于保险诈骗犯罪司法界定几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掌握既遂行为是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2、除看其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3-02-21
    438人看过
  • 贷款诈骗犯罪司法确认几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
    2023-02-15
    12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可以是违法的结果,也可以是不法状态本身。犯罪目的对犯罪动机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它支配着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和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更多>

    #犯罪目的
    相关咨询
    • 司法实践中对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6
      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
    • 司法实践中对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哪几个问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6
      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
    •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4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
    •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什么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08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
    • 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几个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1-14
      离婚诉讼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如果对财产认定和分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则容易处理,但司法实践中涉及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疑点和争议,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婚前购买的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和增值的定性和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权、股票,婚后所得的增值部分,它们既是婚前财产的添附,又是夫妻的婚后所得,对此类财产的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