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12:24:41 290 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有的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条款。例如,行为人采取放火、爆炸、杀人致死等方法制造保险事故的,无论其保险诈骗行为是否继续实施、是否得逞,其放火、爆炸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这样,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在保险诈骗罪之外,还构成其他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采取故意伤害或者谋杀等手段,这就同时又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理应数罪并罚。

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其采取的方法本身已经构成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放火等。行为所进行的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没能继续实施下去,或者没能够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诈骗罪虽然不能成立,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对其追究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的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是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从广义上讲,属于金融类。因此,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很正常。从刑法的量刑规定来看,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不高,最高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n(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n(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n(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n(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n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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