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14:07 278 人看过

一、死刑的概念及其发展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同时又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故被称为极刑。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方法,它的存在远远早于自由刑和财产刑,其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正如马克思经典作家所言:\"我们今天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在野蛮愚昧的奴隶制社会,在专制独裁的封建社会,死刑被广泛规定并被大量地适用,执行的方式极其残酷,死刑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没有人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对这一神圣权利的亵渎。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死刑的弊端予以论证,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从此,围绕着死刑的废存问题,西方法学家展开了长达二百多年的论战,这场争论的意义和涉及的范围也早已超出了死刑问题本身,而成为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文学家乃至普通民众都异常关切的话题,范围几乎波及世界各国。

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

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论点是:

1、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杀人者偿命\",这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赞同和认可,因此保留死刑符合人们的法律观念;

2、死刑的存在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绝对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因为犯罪而受到死刑的处罚是犯罪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而死刑符合社会契约的本意;

3、死刑的存在是出于民众的法律观念的原因,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环境,某些时候难免出现一些恶性的犯罪,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相应的惩处方法出现,死刑就是一种必然手段;

4、死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5、死刑是消除不可悔改的犯罪以及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

6、法律在规定死刑条文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的法定刑,加上一些减轻处罚的规定,表明死刑的适用是有伸缩性的;

7、在司法制度日益完备的今天,误用死刑得到了最大的避免;

8、\"罚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罪犯所施行的刑罚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然犯了罪却还有可能挽救的人才有意义和必要,对于那些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并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死刑废止论的主要论点是:

1、死刑是违反社会契约的,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人为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

2、死刑并不具有威慑效果,从预防的角度看,死刑并不优于其他刑罚,相反其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

3、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会导致冤杀无辜。

4、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规定一些罪名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了宗法的精神,应予废止。

5、死刑没有过轻重大小之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6、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保卫社会,而适用死刑与刑罚的目的相违背;

7、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问题;

不能否认,争论的双方虽然在不同方面有各处的局限性,但这场争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人类社会的文明向较高程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基本潮流的。目前,世界上究竟有多少国家废除了死刑,由于标准和认识的不同,还没有过一个统一的数字。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有40多个,如丹麦、荷兰、瑞士、德国、法国等。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如比利时、土耳其、爱尔兰等,这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实际上很长时间以来从未判处过或执行过死刑,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对判国或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宣告平时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保留死刑,如意大利、新西兰、加拿大、尼泊尔等。从世界范围看,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是占大多数,有美国、俄罗斯、中国等,但这些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一)死刑的存在价值

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有些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又恢复:在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对某些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

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非偶然,我认为以下几点是死刑存在的原因:

首先,死刑表明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的犯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想法应该是正确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政府的责任,也是一个政府能力的体现。

其次,死刑巨大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拟的。死刑虽然也是一种身体刑,但比其他刑罚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有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怕呢?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看作是所有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所以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一旦想到犯罪后的结果可能是死亡,一个人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

最后,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很大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数已经死亡或重伤,被害人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作用失去信心,更可能会导致私刑的泛滥。从这个意义上讲,保留死刑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对犯罪人来说,他们将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而不是受民众的\"私刑\"惩处。

(二)死刑的局限性

上文已提到,除了比其他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背离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似乎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然而,仔细想来,死刑毕竟是死刑,无论其执行的方法如何文明化,它的残酷性仍是掩盖不了的,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必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方法区分死刑的轻重,不过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的倒退。

有的人认为,死刑若符合人民大众的意志就是适用正确,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民意往往会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死刑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必须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思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18: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死刑制度存废有何规定
    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白皮书指出,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白皮书称,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
    2023-03-03
    436人看过
  • 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
    [内容摘要]死刑(Death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因为生命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身一切权利和利益的载体,可以说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称为极刑。死刑作为一种刑罚,除了具有刑罚的一般特征,还具有其独特性,最显著的莫过于它的严厉性。首先,死刑剥夺的人的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一旦生命不存在,那么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了;其次,它带来的痛苦也是最大的,一个生命的终结,除了犯罪者自身要经受的莫大痛苦,还有带给亲人的心理阴影及思念之痛;再次,死刑的威慑力也是最大的,这是其他刑罚达不到的效果;最后,它具有不可逆的特性,人死不能复生,一旦死亡则会永远消失。不像财物,失去还可以回来,而生命则没有恢复的可能。所以我们必须理智、慎重的对待死刑。[关键词]死刑、政策
    2023-06-11
    213人看过
  • 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抉择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热点。根据我国国情,结合以上对当今世界死刑政策的发展趋势,中国在建国后的死刑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对死刑存废的利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1、现阶段,中国必须保留死刑制度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于最严重的犯罪给予最厉害的社会包袱的道义报应观念在我国仍深得人心,如果对于这种最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等)免予死刑,则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古在当前及当今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不能将废除死刑问题提上议事日程。2、根据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提出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主张还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立法体现了刑法人道,尊重人权,符合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首先,针对非暴力的犯罪,如过失犯罪,经济犯罪(贪污罪,受贿罪除外)等可以先行废除死刑。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要低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家安
    2023-06-11
    150人看过
  • 死刑存废哪些实质问题
    民众支持以死刑报应与预防犯罪,而民众的这种观念形成社会中刑事司法活动的观念基础,那么,我们可以说,某个国家可否废止死刑,基本上取决于社会的实际状况,要看民众能否理解,社会经济文化等能否适应。因此,应否全面废止死刑,属于社会是否适应问题。具体而言,包含三方面的问题:1、民众心理的适应。有论者认为,对死刑存废的认识,属于社会心理的一部分,与个体的文化程度没有必然联系、在废止死刑的情况下用自由刑能否满足意欲消灭罪犯生命的被害人复仇、安全心理需要?这是普通民众对废止死刑的首先诘问。尤其对我国而言,民众强烈的报应心理就为死刑的废止设置了维持报应难题。这不是死刑废止论通过理性的思辨与论证能够回答的,而是要依赖于社会文化的疏导、人际关系的改良。2、社会安全机制的适应。民众希望有生命安全、安定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不希望任何犯罪出现。人们难免依赖死刑来打击暴力犯罪,维护良好治安。这就为废止死刑带来社会治安难题
    2023-06-11
    51人看过
  • 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
    刑法典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
    2023-06-03
    98人看过
  • 保险竞合的法律思考
    保险竞合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与理论研究中都是空白。实务中保险竞合的案例却很多。本文拟从保险公估的实务出发,结合国外的一些理论与实践,对保险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什么是保险竞合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至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注1典型的保险竞合必须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均为同一被保险人。保险竞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都存在。限于篇幅,本文仅研究财产保险中的保险竞合问题。二.保险竞合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1.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
    2023-04-23
    439人看过
  • 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思考
    为从程序上保证准确适用死刑,我国已决定将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虽有其历史原因,但其弊端日见显现:一是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而另一部分没有下放,对各犯罪人不平等;二是下放了死刑核准权的案件,实践中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混淆在一起,造成诉讼程序混乱,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三是各地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样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不仅能够保证全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基本统一,而且能够从总体上控制死刑适用的规模,很大程度上也可防止错杀的发生。所以,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将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使死刑核准程序独立、完整的作用得以发挥,但程序的增加并不绝对地导致案件质量的提高。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体会到,审理一、二审死刑案件与最终核准死刑,下决心的果断程度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建
    2023-04-22
    263人看过
  • 船舶扣押的法律思考
    船舶扣押被当事人频繁地用作保全其权益的方法得到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认可。本文拟结合新通过的1999年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扣押的理论问题进行反思。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船舶扣押性质的不同认识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是两类完全不同的诉讼,而船舶扣押是与对物诉讼紧密联系的,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1]中间或临时救济;为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取得管辖权提供依据;为请求人提供担保物,使海事请求权人成为优先债权人。实际上英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有一个转变过程。英国所发生的TheSiskina有一定代表性[2]。请求权人通过扣押船舶使其债权成为一种有担保的债权,通过扣船而取得的担保不受债务人船公司清算程序的影响,这是船舶扣押与英国的玛瑞瓦禁令的最主要区别。[3]玛瑞瓦禁令不产生对物的权利,对被冻结或查封的财产不享有优先权利,其他债权人同样可以参与进来,而船舶扣押产生对物的
    2023-06-06
    462人看过
  • 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的宪法学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它的设置初衷是为了确保准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在普通审理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从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从宪法角度讲,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整个宪法秩序就是以人的生命和尊严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宪法世界”,生命权成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但是,从该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从其设置之初直到现在,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宪法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围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程序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作者认为,人民检察院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职能必须得到强化。一、死刑核准权收回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一)死刑核准权回收的宪法价值死刑复核程序在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均作了相同规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社
    2023-06-11
    421人看过
  • 对存疑不起诉的思考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存在三种情形: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因为证据的原因而造成的起诉不能。因此,从诉讼质量上讲,我们应当大力降低存疑不起诉率。1999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执法执纪检查工作中,对1998年度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发现1998年度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作出各类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共有166人,其中绝对不起诉54人,相对不起诉38人,存疑不起诉74人。存疑不起诉率比往年增加45%。从对存疑不起诉案件进行的分析来看,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存疑不起诉的原因(一)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难以弥补。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由于侦查工作不得力,造成存疑不起诉的16人,占存疑不起诉案件总数的10.4%。主要表现:1、有的侦查人员未能及时把握战机,致使证据湮灭,从而造成侦查困难。2、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对待,甚至
    2023-04-22
    337人看过
  • 强奸案件的法律思考
    本文专家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强奸案件的法律思考。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四川成都的“偷窥强奸”,浙江南浔的“临时性强奸”,今日居然又出来个“强奸(预谋)”。把最高可判死刑、“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罪偷换成顶格才判十五年的“嫖宿幼女罪”,把本来属于社会治安管理、道德范畴的偷窥定性为“强奸(未遂)罪”,把铁板上钉钉的属于强奸罪从重情节的“轮奸”创新为“临时性强奸”。一名捡垃圾为生的流浪汉,在路边看见一名精神病女子,竟想将对方抓回家当老婆。幸亏被傻妹家人看见,将其抓住。昨日,垃圾佬李某被法院判处强奸(预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闻所未闻,还有“强奸(预谋)罪”,这分明在认可“思想犯罪”嘛!如此的话,不知还有多少人该被判入狱了。以上是消息的导语部分。新闻稿不长,不妨将另一段文字也一并抄录:据查,被告人李某案发前以捡垃圾为生,其得知(深圳龙岗区)布吉下水径老围有一名精神不正常的女子,即本案被害人丁
    2023-06-11
    310人看过
  • 对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思考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行有两种方法;1、枪毙死刑——行刑人员使用步枪在死刑犯的脑后开一枪致死;2、注射死刑——法医在死刑犯的手臂静脉处注射致死的药剂使其死亡。枪毙死刑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注射死刑会通知家属领回尸体。判刑管制应该如何执行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1、教育学习;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机关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公共道德、法律知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律观念、道德素质和悔改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2、社区服务;具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与司法机关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3、按时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应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向司法机关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
    2023-07-16
    85人看过
  • 解决死刑存废之争的第三条道路
    解决死刑存废之争的第三条道路(也称中间道路)死刑由于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它的存废也成为一个久争不下的问题。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说服另一方,他们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一、先对死刑存置论和废除论做一下概述。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的杨帆在《死刑存废之比较》对死刑存置论和废除论做了如下概述。1.死刑存置论概述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死刑存置论者认为: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恐怖?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如果
    2023-04-25
    498人看过
  • 对重新鉴定的法律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二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不足,一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这二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规定了非常苛刻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更是限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笔者认为应放宽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其理由如下:一、鉴定结论的专业性极强,不但超出了法官的认知范围,而且也超出了一般当事人的认知范围,导致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工艺、以及科学仪器、设备,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在审查、研究、分析和鉴别后所作出的判断性认识,其专业性极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比较困难,在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由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切中要害地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理由和证据,在
    2023-04-25
    17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现在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是如何样的呢?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
      关于死刑是否该废除的争论可谓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
    • 怎样理解死刑的存废?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7
      立法不外乎是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立法要考虑民意——不管你怎么证明民意有时是愚蠢的、盲目的、短视的……最终,立法只能是大多数人认同的,不然这个法律会一直被人诟病。不能被认同的法律最终非但不能缓解矛盾,反而导致更多的不稳定及矛盾。所以要想取消死刑,就得说服大多数人认同这一点或者说提升大多数人对死刑的认识。现实是——立法是少数人的事,他们有没有弄清楚民意呢(或者说能不能让大家认同),能不能保证这个取
    • 可以论死刑存废的法律论文应该如何写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31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已经存在很久,至今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兴盛、逐渐被废除的五个阶段。而它的存在被人们所重视,并引发了人们特别是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场激烈的争论极大地充实了对死刑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死刑的理解。论死刑存废本文将着重从我国死刑的发展与现状并结合名家学说来阐述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和本人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
    • 我国死刑存废的理由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
      为什么要保留死刑?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群众基础。2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3、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4、适用死刑符合社会契约.5、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做恰恰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6、死刑同样也往往被取得政权的革命势力作为镇压反动势力反扑和复辟,巩固其统治的有力武器。7、对重罪犯不适用死刑才是显然违背了罪刑等价
    • 死刑的存废问题到底该怎样解决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7
      死刑的存废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请参考如下回答: 保留死刑 1,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替代 2死刑制度由来已久 3公平正义的需要 4更好的惩罚犯罪 5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6人民的观念普遍认同 7可以有效减少改造罪犯的司法成本 8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抚慰需要 9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10抑制暴力性犯罪的高发 11能够持续保持严打态势 12节约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