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0:14 404 人看过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本规定所称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八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九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之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同级财政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意见;

(三)赔偿义务机关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四)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赔偿意见,是否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追偿的情况。

第十二条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有关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核销。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4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没收财产相关文章
  • 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二、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
    2023-04-01
    232人看过
  •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
    2023-04-24
    486人看过
  •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分级负担。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预算。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实施赔偿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或者财产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
    2023-04-24
    299人看过
  • 云南省国家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国家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
    2023-03-26
    356人看过
  • 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1995年9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委托书。解除或变更委托的,也应当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第四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
    2023-02-26
    107人看过
  • 河南省关于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河南省关于国家赔偿规定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
    2023-04-11
    44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没收财产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18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6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爱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费用的申请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1条是如何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为了加强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我国规定赔偿费怎么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海南省土地管理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