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规定,当事人对施工量存在争议的,按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以证明承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发生工程量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角度平衡双方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书外,其他证据一般包括双方交易信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保存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是要保存完整,二是要明确记载,以免发生诉讼时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如何举证
因工程量的多少与工程款的数额直接相关,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管理不规范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虽实际发生变化,但承包人却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导致工程量的争议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绝大比例。实践中,能够作为计算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列举如下:
1、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双方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商谈所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会议双方签字才有效。
2、双方来往的涉及到工程量的函件、邮件、备忘录等。
3、工程通知资料,发包人对工程施工事项的变更通过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承包人。
4、工程检验记录、工程对账签证、工程量变更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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