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参统单位:
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区、昌平、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中,已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试点的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根据《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下同)的有关规定,经被保险人存档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标准的;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委托存档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委托存档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加试点的个人委托存档(有工作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费率的提高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进行调整。委托存档的自由职业人员按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个人帐户
(一)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调整为11%,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的比例划入,今后随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降至3%;
3.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委托存档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为被保险人调整个人帐户。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分的方法和利息计算办法与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划分方法和利息计算办法相同。
五、1999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认定
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个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缴费予以认定不再补缴。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存档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以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5年。今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退休审批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存档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经存档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八、其他有关政策
进行试点的各人才服务中心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因调往企业,个人帐户无法转移而暂时封存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可以办理启封、转移手续,并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
九、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社会保险问题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已按《暂行办法》进行试点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应配合由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对原有试点期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移交手续。今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做为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代办机构,为存档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十、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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