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归责适用条件有哪些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297人看过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8人看过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20人看过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40人看过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434人看过
-
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64人看过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归责原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有些损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些损害看不出明显的过错,或者说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公平原则。如在一次运动会前,一个小学生为了给运动会做准备,而去自己搬动一个鼓架,结果鼓架倒后将其砸伤。为了鼓励学生热爱集体的精神,学校对其承担了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以称为补偿为好,既便于接受,又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
什么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责任分析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
-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02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
-
给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6对于造成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与不予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
-
学校中学生受伤,学校有责任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3首先学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职责,那么学校也是有责任的。而那个孩子也是有责任,建议您现在先和学校以及那个同学的家长进行协商这种情况不仅耽误了孩子的学习,而且也给孩子的身体带来伤痛。您应该让对方感受到自己的难处。另外,您应该给孩子办理了学生险,建议您去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