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争议的离婚诉讼误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6:01:50 84 人看过

以下误区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会出现的:

1、先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会据此作出对原告的不利判决;

2、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会随之改变;

3、共同债务,只要一方不知情,就没有偿还义务;

4、离婚诉讼中的其他认识误区。

一、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存在哪些误区

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误区二: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

误区三: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误区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二、结婚一个月想离婚对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结婚一个月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直接去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会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证明,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人民法院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修复的可能,就会同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即使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会出具离婚判决书;夫妻之间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存在修复可能的,人民法院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三、北京离婚起诉流程怎么走

一、北京离婚起诉流程具体如下:

(一)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1、选择受理法院。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即离婚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起诉离婚需要证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比如家暴,比如婚外情等,都需要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提供财产证明(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等)。

3、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通过审核后,法院会开出诉讼费交费票据,指导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本院缴费窗口或者通过网上交费,交完费后将缴费凭证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给承办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费期限为7日,过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撤诉。

4、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步骤: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仍然可以自由协商、调解。自愿和好不离婚的,可以撤诉;对离婚涉及的各个方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4、调解无效、判决。拿到判决书后上诉期限为15日,对判决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具体方式为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且没有上诉的,原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不需要再领取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效力与离婚证相同,都是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要具备哪些要件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三、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1、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2、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其实起诉离婚的流程大概也就是原告向北京当地的法庭提交诉讼状,北京当地的民事法庭法庭在审核材料了以后会进行立案,然后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当事人下达法庭的传票,原被告双方只需要按照法庭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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