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7:25:49 490 人看过

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是哪里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公民如果对于纳税行为不满意,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对于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局所做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满意可以申请向上一级机关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同样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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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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