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在苏州市区购买和建造自用住宅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5:56 66 人看过

第一条为适应台湾同胞在本市购买和建造自用住宅(以下简称住宅)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在本市区定居或者投资的台胞,可以在本市市区购买、建造住宅。

苏州去台人士委托其在苏直系亲属,也可以按规定在本市购买、建造住宅。

第三条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受理台胞购买和建造住宅事宜。台胞需在本市市区购买和建造住宅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委托市房管局购买或建造住宅。

第四条台胞拟建的住宅,必须符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接受规划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五条台胞建造住宅,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申请用地和签订出让合同手续,用外汇交纳出让金,经登记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为七十年。

第六条台胞建造住宅,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设施费。

台胞建造的住宅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台胞购买成品房,可以在住宅的地点、结构、层次方面优先选择。购买成品房每户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八条台胞购买成品房以外汇支付房价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支付部分人民币,但不得超过总房价的20%。

住宅的价格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物价部门核定。

第九条台胞在本市市区购买住宅,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房屋买卖产权过户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补交或抵交出让金、办理有关手续。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台胞购买和建造住宅,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但必须经市台办签署意见后,到市土地管理局、市房管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台胞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国家无偿收回,如需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台胞购买和建造住宅的产权产籍管理,按《苏州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台胞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可以委托在苏亲属或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本市市区购买和建造住宅,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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