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懂得利用商标注册来获取专有使用权,以维护竞争优势。目前,我国的商标权授予实行的是注册制,不要求商标申请人有商标使用行为,也不保护商标文字或图形的实际使用人。所以,对某些文字、图形已具有经营上使用利益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文字或图形被他人以商标注册而受损,如公司的名称、标识或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先以商标注册,原使用人被迫与商标权人分享其苦心创出的商标或企业标识,还可能被诉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虽然我国《商标法》不保护未注册的商标有其合理性,但商标抢注尤其是对已具有知名效应的商标图样的抢注,抢注人通过商标注册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实质是架构在先使用人而非自己的经营努力之上,并可能误导消费者,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来说,应对这类商标注册予以适当限制。
在《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和图形主要规定在第8条,这些禁止性规定非常明确,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不足以防范商标注册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商标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了两种属于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一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二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但这两项规定长期以来未受重视,未能在商标注册中起到应有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作用。那么,在实践中有哪些商标注册行为可以适用上述两规定,又有哪些商标注册同样具有不正当竞争之嫌,需《商标法》作出补充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一、以他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或商号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企业名称的方式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明确的规定,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目的来看,应认为对他人姓名、企业名称的利用不限于冒用或盗用名称,也包括将他人姓名、企业名称用作商标、商品名称及外观装潢等可能成为商品标志的各方面,只要足以造成与他人商品相混淆,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以造成混淆为目的,擅自将他人姓名、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袭用知名、著名、驰名商品商标造成消费者误信
我国的商标权取得采用的是注册制,即商标专用权必须经注册取得,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对于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由先申请注册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商标上是否存在先行使用人不影响其商标的核准注册。但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我国仍应对公众所熟知的未注册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该条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指的是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视为知名商品的未注册商标,因为它具有显著性,可用于区别不同商品的来源,完全符合商标的基本特征。
二是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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