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规定相关的条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02:10:33 167 人看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量与日俱增,工程质量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可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那么与江苏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规定相关的条例有哪些?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工程事故问题处理上,要根据质量事故的实际资料和相关文件、合同、档案及法规来处理。处理程序也要遵循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等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
    2023-04-13
    116人看过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收费有哪些规定?
    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收费问题有哪些规定?根据住宅的不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江苏省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普通多层住宅:一级0.15,二级0.20,三级0.25,四级0.35,五级0.45(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2、普通高层住宅:一级0.20,二级0.25,三级0.30,四级0.40,五级0.50(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3、多层公寓:一级0.30,二级0.40,三级0.50,四级0.80,五级1.00(备注多层办公楼按同档次公寓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4、高层公寓,商住楼:一级0.60,二级0.80,三级1.00,四级1.50,五级2.00(备注商住楼中专用于办公经营的房屋按同档次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5、别墅:一级1.50,二级2.00,三级2.50,四级3.00,五级3
    2023-04-13
    205人看过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收费有哪些规定?
    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收费问题有哪些规定?根据住宅的不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江苏省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普通多层住宅:一级0.15,二级0.20,三级0.25,四级0.35,五级0.45(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2、普通高层住宅:一级0.20,二级0.25,三级0.30,四级0.40,五级0.50(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3、多层公寓:一级0.30,二级0.40,三级0.50,四级0.80,五级1.00(备注多层办公楼按同档次公寓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4、高层公寓,商住楼:一级0.60,二级0.80,三级1.00,四级1.50,五级2.00(备注商住楼中专用于办公经营的房屋按同档次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5、别墅:一级1.50,二级2.00,三级2.50,四级3.00,五级3
    2023-06-02
    142人看过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收费有哪些规定?
    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收费问题有哪些规定?根据住宅的不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江苏省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普通多层住宅:一级0.15,二级0.20,三级0.25,四级0.35,五级0.45(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2、普通高层住宅:一级0.20,二级0.25,三级0.30,四级0.40,五级0.50(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3、多层公寓:一级0.30,二级0.40,三级0.50,四级0.80,五级1.00(备注多层办公楼按同档次公寓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4、高层公寓,商住楼:一级0.60,二级0.80,三级1.00,四级1.50,五级2.00(备注商住楼中专用于办公经营的房屋按同档次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5、别墅:一级1.50,二级2.00,三级2.50,四级3.00,五级3
    2023-05-02
    476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一、施工质量鉴定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一是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准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方式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方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异议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方式质量的异议范围尽可能缩小,并由双
    2023-03-02
    232人看过
  • 关于工程质量保质期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质期针对不时出现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纠纷问题,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一项新规,明确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对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最低为2年。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中,将装饰装修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归纳为: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
    2023-04-17
    89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4
      1、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效果的负责方,拥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使用材料设备等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第五十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6
      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相关内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8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 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07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