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合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43:18 230 人看过

肖小姐于2009年8月1日加入上海一家广告有限公司从事广告策划,月薪6000元。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肖小姐得知她所在行业的一家知名广告公司正在招聘,因此她参加了面试,面试成功。随后,肖小姐于11月15日辞职,并通知公司她将在30天后离开公司。公司一再聘请肖小姐,但肖小姐的离职意向已确定。30天期满后,肖小姐办理工作交接,离开原公司,向新公司汇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0000元,新公司要求肖小姐在一周内提供退单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肖小姐联系了原公司,希望公司尽快办理出境手续,但原公司被耽搁了。一个月后,新公司无法为肖小姐办理招聘手续,因为肖小姐无法提供离职表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最后,它决定不雇佣肖小姐,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合同。肖小姐认为原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为她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每月1万元的工资标准赔偿她因延迟离职而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肖小姐委托了上海一位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李军。听证会结束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力支持肖小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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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姐在本案中遇到的问题在劳动就业中很常见。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不办理辞职、拖延辞职、或办理辞职单而拖延向工人递交辞职证书,会给辞职员工带来困难,导致工人无法再就业。事实上,办理离职手续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雇主拒绝或拖延处理是违法的,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常见的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出境手续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者未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辞职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可分为两种情况:1)劳动者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标准进行补偿;2)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例如,由于雇主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而导致收入损失,导致工人无法获得新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为肖小姐办理辞职手续,导致肖小姐无法被新雇主雇用,失去了新工作。为此,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原公司应立即为肖小姐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每月1万元的工资标准赔偿肖小姐的损失,直至向肖小姐支付离职证明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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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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