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24 07:51:56 346 人看过

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1/4,但10cm2,但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cm,但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n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n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n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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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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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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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成都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六级
    f)六级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
    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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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职工的工伤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分为几级?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级。从轻到重分别是十级到一级。也就是十级是最轻的,一级是最重的。具体的等级需要依据当事人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情况进行确定。一、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比哪个严重一级残疾比十级残疾严重得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严重程度确定,一般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其中伤残等级最高,十级伤残等级最低。《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规定,鉴定结果分为10个等级,其中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十级残疾是残疾等级之一。十级障碍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学习能力、社交能力等部分受到限制。二、工伤认定后的下一步是怎样的?工伤认定后下一步程序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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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新标准5月1日实施
    今年5月1日起,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将有新依据可循。这是4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今年5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此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新标准全称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共573个条目。为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2023-06-10
    138人看过
  • 工伤后职工伤病残鉴定等级标准为10级伤残可以辞退吗
    因工伤造成10级伤残的,公司不能辞退,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因工造成10级伤残被辞退后申请仲裁需准备哪些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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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佣童工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
    北京一商贸公司雇用工人时未认真把关,将一名童工招到公司,童工却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这名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86万元。据法院介绍,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于送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于被施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缴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之后,小于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小于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商贸公司则主张,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商贸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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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工伤鉴定九级以上的职业病致残评估
    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1)癫痫轻度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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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中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要一样吗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分为一到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一、伤残级别一级高还是十级高?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等级最高,十级伤残等级最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根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期限时多久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粉碎性骨折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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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致残程度与伤残等级鉴定程度的关系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关于评定伤残等级的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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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
      自己参考下面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
    •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1-05
      根据伤情程度的不同,所确定的工伤等级和职业病残疾等级会有所差异,具体判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关于具体的伤残等级,可以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该标准详细、规范地对伤残等级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和认定。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职工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进行评估。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划分的十级是怎么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8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中划分的十级是这样的: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如何进行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程序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8
      一、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二、工伤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何确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2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申请时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