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7:53:12 444 人看过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渝国税发[2005]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操作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重庆电力公司所属跨区县电力分公司应属地进行纳税申报(一)重庆电力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供电企业:城区供电局、沙坪坝供电局、杨家坪供电局、南岸供电局、江北供电局、北碚供电局、綦南供电局、长寿供电局、永川供电局、万州供电局、璧山供电局、江津供电局,由市局测算确定预征率在非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预征率申报纳税。(二)重庆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重庆发电厂,不能单独核算上网电量的售价款,由重庆市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电力产品销售收入,重庆发电厂仍应按核定的定额税率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增值税。(三)上述单位预缴的增值税由其隶属关系的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重庆电力公司,按《管理办法》规定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增值税结算缴纳。(四)按上述办法征税后涉及税收收入的转移,由市局对税收计划作相应的调整。二、《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该条所指非独立核算发电企业,是总机构在重庆市外的,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出企业发电环节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三、《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区县级供电企业”是指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属的跨区县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单位,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不包括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以下跨区县的变电所(站)或供电所(站)。四、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对跨区县所属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征税的发、供电企业管理和纳税申报操作,实行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征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及在所在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领购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在地进行抄报税处理。普通发票的领购、使用仍按原办法由总机构统一印制或领购。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属的跨区县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在其属地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3)544号)规定填报。五、对于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各地必须要求纳税人建立《电费保证金登记备查簿》(见附件),收取电费保证金单据上须注明保证金收取约定期限,未填收取约定期限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六、价外费用中除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根据《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属免征增值税之外,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基金或费用,依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七、预征率或预征定额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发、供电企业的税负情况统一测算确定,原则上每年测算一次,没有特殊变化不作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预征率或预征定额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重庆发电厂的发电环节在发电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当期上网电量依预征定额每7元/千千瓦时申报纳税。(二)重庆市电力公司的供电环节所属沙坪坝供电局、杨家坪供电局、南岸供电局、江北供电局、北碚供电局、綦南供电局、长寿供电局、永川供电局、万州供电局、璧山供电局、江津供电局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当期取得的电价收入,按3%的预征率申报纳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6: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24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
    2023-05-03
    308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经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部门同意,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因特殊情况需购建固定资产且比例超过50%的,经信用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的固定资产,其增加的固定资产增提的折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县(含)以上信用社管理部门,用管理费购建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购建房屋、车辆,经省级信用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购建其他固定资产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三、收回已形成和核销的呆账贷款代办收贷手续费,外单位协助收回的可按收回本息的10%计付;本单位职工直接收回的可按收回本息的5%计付。四、用于信用社组织
    2023-04-24
    89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一[1994]20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6号、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商业零售企业(仅指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购买方要求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能够提供相应证件的,销货方必须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种种理由拒开,销货方如果发生拒开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限期纠正,销货方多次发生拒开行为而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其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
    2023-05-03
    188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颁布机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渝地税发[1999]363号[颁布时间]:1999-11-10[执行时间]: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施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工作规程,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扣
    2023-04-24
    330人看过
  •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明传电报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
    2023-05-03
    419人看过
  •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布部门: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济国税函[2006]1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纳税人首次增购专用发票及当月第一次增购专用发票无预缴增值税余额的,仍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发[2005]90号)文件规定,办理增购专用发票手续,不实行预缴增值税抵减办法。二、纳税人需要抵减预缴税款的,必须在本月已完成纳税申报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缴税款抵减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缴税款抵减申请时,应统一使用《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以
    2023-05-03
    389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10号)有效。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办法》对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征税办法、非应税货物和劳务的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登记和申报、发票领购、使用和管理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 附件6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
    • 对电子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27
      电子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7%,但具体还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
    • 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率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4
      电子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6%,但具体还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为: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
    • 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流程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9
      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