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涉外管辖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5:35:34 423 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它体现了属人管辖原则。(二)特殊地区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区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管辖法院: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由侵权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争议的财产在我国范围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在我国有可扣押财产的,由被告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使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应当核实相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股权、知识产权和到期债权均为可扣押财产。5、被告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协商一些涉外民事案件,由某国某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贸中广泛使用的管辖制度。该制度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1、明确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双方既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应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得协议管辖。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书面形式。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比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第四,当事人只能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不能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等级的管辖,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等级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又称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未达成书面管辖协议,一方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了这一点。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除涉及房地产产权纠纷外,当事人选择书面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国法院将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向人民法院院,另一方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也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应当再次申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和遗嘱检验程序等一些非诉讼程序的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房地产强制处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38条、第239条、第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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