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麻醉师有没有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9:57:06 291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纠纷麻醉师有没有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麻醉师不一定有责任,如果麻醉师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那么麻醉师就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二、医疗纠纷因果关系的判断

医疗因果关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特异体质或过错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患者属急症病人需立即抢救,医方因值班医生未及时到位而延误,施行抢救时又遭遇城区大规模停电,以致患者未得抢救而死亡。

2、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原有自身疾病、伤情、过错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推动或扩大的作用。如患者未如实陈述病情,医方未加甄别以致发生误诊,又如医方在术前未查明患者患有重症冠心病,以致在手术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等。

3、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医院未对血站提供的不洁血液进行检测,造成输血事故。

4、损害结果是患者自身病症、伤情或过错行为与第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患者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患者依其病情不得探视,但家属强行探视致其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病情加重等。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医疗机构并不想要承担损害赔偿等的责任,那么就需要拿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患者的损害与自己实施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对于不能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向自己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费用的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n(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n(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n(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n(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n(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n(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n(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n(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n(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n(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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