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莲花"注册商标侵权案例汽车商标查询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案情简介
1995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来的投诉,反映北京某酒厂生产销售莲花白酒侵犯河南省某酒厂莲花注册商标(shangbiao)专用权,要求依法予以制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处理莲花商标(shangbiao)侵权案。经查,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莲花商标属《商标法》实施以前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俗称两本帐商标,北京某酒厂的莲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酒的内销商品上,注册证号分别为43794、25783号。
1992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解决莲花商标两本帐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注册后的北京某酒厂第43794号莲花商标予以注销,保留注册在先的河南某酒厂第25783号莲花商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但到1994年7月30日过渡期满后,北京某酒厂仍将莲花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1994年8月1日至1995年10月30日被海淀区工商局查处时,共生产中华牌莲花白酒190.488吨,销往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销售额166496
4、98元。库存商标标识329800张,库存莲花白酒384瓶。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标行为。但北京某酒厂称:莲花白酒作为商品名称,连同酒标是该厂在60年代设计并首先使用,中华牌莲花白酒至今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问题请示商标局,商标局批复指出:北京某酒厂的行为属《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商标侵权行为。鉴于历史原因,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此案从轻处理。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于1996年6月6日对北京某酒厂做出如下处理: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莲花白酒;
2、收缴并销毁侵权莲花白酒商标标识329800张;
3、摘除现存384瓶莲花白酒的侵权商标标识;4.罚款298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历史遗留问题两本帐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
两本帐商标是六十年代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时我国工业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只有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体制,并考虑到外贸企业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些国家要求其必须先在原属国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情况,而在商标注册上采取的一项相应措施后形成的,即对于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而在国外销售的,可以核准工贸双方在我国注册,分别使用于内、外销商品。两本帐商标也有双方都是工方,如本案中的双方都为工业企业,这是特殊情况。鉴于两本帐商标是历史上根据当时情况,以行政办法确定的商标专用权。对于这一问题,商标局本着既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尊重历史事实,参照现行法律,规定了处理原则。
本案中的莲花牌两本帐商标属于1966年11月以前注册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966年11月以前注册的商标,谁注册在先,该商标归谁所有。因此,河南省某酒厂的莲花商标予以保留,北京某酒厂的莲花商标注销后,可以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这是商标局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再享有商标权利一方损失采取的变通办法。两年过渡期满仍需使用莲花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人协商,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北京某酒厂在未征得河南某酒厂同意将莲花作为酒的商品名称使用,违反了《商标法》和国家工商局有关处理两本帐商标的规定。
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北京某酒厂称莲花白酒作为商品名称,连同酒标是该厂在六十年代设计并首先使用,中华牌莲花白酒至今未造成消费者误认。
对于商品通用名称问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曾发文予以明确。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可见,莲花作为商标注册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莲花是商标不是商品名称。
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判断,一是商品产源是否造成误认;二是是否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璜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对于此类案件既要考虑历史原因,又要依法处理。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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