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患方需要证明存在医疗侵权损害基本事实,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医疗关系的成立(首要举证责任):病历和收费单据是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患方需要保存好病历和收费单据等;
(2)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一般是医疗病历写明的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残疾的还需要委托人身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交伤残鉴定报告;
(3)证明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及具体数额。
另外,根据持有证据的人负有提交证据的义务规则,患方有向法院或者鉴定机构提交未建立门诊档案的门诊病历义务。
2、医疗机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有提交全部病历资料的义务;
(2)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3)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的其他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对于第(2)-(3)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委托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也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坏的结果就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1、患方切勿认为患方不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倒置的只是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患方仍需要完成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只有在患方完成了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之后,才谈得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
2、患方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患方不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机构的事情。
因为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申请医疗鉴定来证明其不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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