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表明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若其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外,孙某就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须返还拖欠王某的20万元货款。
一、破产企业债务需要由股东吗
在以下五种情况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出资不实时,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抽逃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公司注销,如果经清算公司仍有财产,由分得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二、有限责任分公司法人独资的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分公司法人独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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