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虐待罪的法理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14:31 440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幼师虐童事件的频发,这类事件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公众支持虐童行为入刑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并非仅限于幼师虐待儿童,还包括养老机构的护工虐待老人、医疗机构的护工虐待病人等诸多情形。这些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是否有必要入刑以及如何入刑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应该入刑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对被保护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准则等都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虐待行为看,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权利,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相当的影响;第二,从虐待者方面看,他们虽然与被虐待者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但却对被虐待者负有监护、看护的职责,其虐待行为不仅违背了其职责,违背了被虐待者的亲属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基本信任,也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第三,从被虐待者方面看,他们大多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特殊社会群体。这类群体本应得到社会更多的保护和关照,但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不仅不给予其相应的关照,反而通过实施虐待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在非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其中一些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中,动用刑法予以规制。

二、应进一步完善虐待罪的现有规定

关于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如何入刑,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否需要对现行刑法典进行修改,即现有刑法规范是否足以规制所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虐待行为?第二,如果需要进行立法完善,是否需要增设新的罪名?

关于第一个问题,专家认为,现有刑法规范不足以规制所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虐待行为,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制虐待行为的罪名有四个,即普通犯罪中的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虐待部属罪、虐待俘虏罪。但是,这些罪名却因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无法用于惩治所有的虐待行为。除了上述四个专门规制虐待行为的罪名外,还有一些罪名也常常被用来规制虐待行为,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但是,这些罪名也因构成要件中的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与某些虐待行为的特征不相符,而无法适用于所有虐待行为。即使这些罪名暂时被用来规制某些虐待行为,也因为不是专门的虐待类犯罪,而无法有效地惩治虐待行为。因此,在我国现有刑法规范有所欠缺的情况下,为更加全面、有效地惩治虐待行为,有必要通过修改现有刑法规定予以完善。

关于第二个问题,专家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虐待罪的现有规定来规制非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行为,而没有必要再增设新的罪名。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完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可以实现某些虐待行为的入罪化。现有刑法规范之所以无法规制所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虐待行为,突出表现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小,而这完全可以通过修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得以实现,而没有必要再增设新的罪名。其次,完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可以加强对某些虐待行为的打击力度。现有刑法规范打击虐待行为的力度不足,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保护不够。但是,这完全可以通过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并在虐待罪的条文中新增一款得以解决,即专门规定对这些特殊群体实施虐待行为的处以较重刑罚,而不需要新增专门的罪名保护上述特殊群体。再次,即使要考虑增设新的罪名,在罪名的设置上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关于新增犯罪的名称,就有虐童罪、虐待被保护人罪、暴行罪等不同的主张。专家认为,上述主张均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如虐童罪,只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对儿童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忽视了对其他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的虐待行为之惩治;再如虐待被保护人罪,主要仍是扩大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而这可以通过修改虐待罪予以实现,并没有必要在废除虐待罪的基础上再增设新的罪名;又如暴行罪,将所有殴打他人或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纳入犯罪圈,降低了入罪门槛,不仅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部分虐待行为的入罪惩治需要,也无法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会给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巨大压力。

三、关于虐待罪立法完善的建言

为更加科学、有效地惩治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专家主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虐待罪进行修改:

第一,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考虑到虐待罪的现有犯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不能有效地规制层出不穷的虐待类社会现象,可以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即对被虐待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予以扩大。专家不认同这种看法,并认为不能通过扩张解释把对被虐待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简单归入家庭成员之列,否则可能导致解释的内容超出刑法规定用语的可能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难以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

第二,保留情节恶劣的规定。并非任何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才能被规定为犯罪。如果不以情节恶劣作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将无法区分本罪与一般虐待行为的不同。反之,如果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降低虐待罪的入罪门槛,无疑会给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巨大压力。另外,情节恶劣这一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三,增加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况。现行刑法典虽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但是,这一规定近年来却备受学界质疑。由于虐待罪中的被虐待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因为没有能力告诉,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特殊社会群体,或者因受到恐吓而无法告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不主动保护这类被虐待者,他们的权益将很难得到及时保护。另外,现行刑法典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是因为这类犯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害人通常只希望消除不法侵害,并不希望犯罪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亲情关系。但是,如果对非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行为也规定告诉才处理,不再符合亲告罪的立法原意。因此,有必要将虐待者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恐吓而无法告诉以及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作为亲告罪的例外情况,以更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四,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关于虐待罪的法定刑是否过低,一直存在争议。无论是与虐待罪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还是与其他同类犯罪的法定刑相比,虐待罪的法定刑都过低,应适当予以加重。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法定刑过低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从防治效果的角度看,法定刑过低不利于遏制频发的虐待案件。此外,考虑到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保护,可以单独设置一款,规定对上述特殊群体实施虐待行为的,从重处罚。

在虐童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有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虐待罪,以更好地规制虐童行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其实,尽快完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惩治虐童行为,也可以有力地惩治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其他虐待行为,以切实保护被虐待者的权益。通过一个个虐童事件,我们不仅要反思现行刑法在规制虐待行为时的不足,还应该看到,我国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等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只有在修改立法的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才能更好防止和制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6: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民事司法赔偿。但是,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主要限定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民事司法赔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机会和获得赔偿的范围十分有限。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关键词]:国家赔偿;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并损害了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国家赔偿法》中,民事司法赔偿只是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科学的国家赔偿体系,而且对提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也具有
    2023-06-06
    432人看过
  • 关于完善我国国货政策的一些思考
    核心提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国纷纷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中国也提出增加四万亿投资,以扩大内需。而近期几大部委关于优先采购国货的通知,更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国货采购是不是贸易保护,国货认定标准应该怎么制定,国货采购规则又该怎样,相信搞清楚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提高对国货问题的认识。一、国货采购与贸易保护就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而言,购买国货可谓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可厚非。正因为如此,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采购优先政策。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政府采购所占全球
    2023-06-06
    438人看过
  • 浅谈关于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的思考
    关键词: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公司治理摘要:内部审计作为一种自我诊断,自我约束制度,是管理与控制链条中重要环节,是管理与控制的基础。文章分析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针对目前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对策。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估和改善,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它的目标。公司治理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大趋势。良好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重点。加强内部计、提升内部控制和管理理念,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一环。一、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受传统人文因素和传统理念的影响,要真正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很不容易,特别是民营企业目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不乐观,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需要加大力度予以
    2023-04-24
    303人看过
  •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立法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经济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的重要形式,对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保证国有独资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在探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的同时,笔者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法》相关条文的进一步修改。(一)科学界定国有独资公司从所有制性质来界定公司性质,出发点应当是由谁出资,至于由谁监管,则不是界定公司性质的要素。因此,建议公司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界定为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直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体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内容,可以增加一款,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适用本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这样,既使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内
    2023-02-23
    329人看过
  • 关于虐待儿童事件的深思
    镜头一:2006年7月15日,因为放学晚了不敢回家,小艳在街头徘徊,被人送到宣汉县东乡镇派出所,次日上午民警通知杜尚碧将她领回家中,杜十分生气,用绳索把小艳绑在床上用棍棒使劲打,打了还不解气,竟拿起烧得通红的火钳,狠狠地烙小艳的腿,在阵阵青烟中,小艳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之后,小艳由其生母朱迎珍领回开江,现被黄德和夫妇收养。镜头二:2003年11月独身张某从万源把毛毛接回家收养,因毛毛经常尿床,便对其拳脚相加,后来发展到用铁叉、鞋子、酒瓶、菜刀等物品毒打,不让在床上睡觉。之后,由通川区天元育才学校收留到学校,并承诺:毛毛的衣、食、住等一切学习、生活费用由学校负责,直到她高中毕业。这两件虐待儿童事件带来很多效应:一是社会的温暖。当这两件事件发生后,都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救助,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让他们脱离了苦害,这说明我们中国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二是党的政策好。当这两件事件
    2023-04-24
    245人看过
  •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全会对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落实这些要求是当前国企改革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合理配置公司机关职权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所遵循的墓本原则就是分权制衡。实现分权制衡的基本要素是结构、程序和责任。具体说,就是以科学的职权配置形成法人内部各机构间的功能互补和权力制约,以周密的程序安排形成各机构的高效有序运行,以严格的制约措施对各机构人员加以有效的行为规制。有关企业法人治理的制度建设,主要是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在股份制公司的法人机构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之下的公司常设机关,其职权大体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分。对这三部分职权的配置方式,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设两个机关,一是董事会,负责决策和执行,二是监事会,负
    2023-06-05
    64人看过
  • 关于虐妻型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民法典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试就虐妻型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危害性、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一、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涵与法律特征1.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涵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
    2023-06-14
    347人看过
  • 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改革之后新增加的规定,国际上通行称为法人犯罪。因为我国法人制度起步较晚,法人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完善起来,大量的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存在等原因,因此在我国称其为单位犯罪较符合国情,虽然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上略有不同,但其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大体上是一致的,那么首先从法人犯罪的立法发展谈起,来看一下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问题。一、法人犯罪的立法发展早在古罗马时代,法人制度就成为罗马法中的重要制度。但当时,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是明确的,立法者信奉的是古老的拉丁规则:社团不能犯罪,否认法人有犯罪能力,一直到19世纪之前,大陆法系,欧美法系都在沿用这一的原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突破了传统的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框价:将一些起重要的法人义务用刑法规范起来调整。受英美法系的立法影响,也有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法律上出现了法人犯罪的规定。马克思曾指出:无论是政
    2023-04-22
    305人看过
  • 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的相关思考
    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项制度。现有的减刑制度既不具有可撤销性,也没有附加考验期限,这种减刑机制一方面不利于已经被减刑释放的人继续认真改造,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人员在减刑当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而且,减刑制度名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实为减少刑期不执行的一项制度,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生效判决的法律威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假释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而在我国历年来却一直适用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多年来全国适用假释的罪犯人数在罪犯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现实中如此低的假释比例,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使假释制度的刑罚实践作用微乎其微。笔者认为,鉴于现有减刑、假释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应建立新型的减刑制度以取代现有的减刑制度,以弥补其不足。这样的减刑制度有几大优点:1.能够促使被减刑者在关押期间能保持警惕,继续
    2023-04-22
    217人看过
  • 域名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有上述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解决域名纠纷的需要而言仍显得不够完善,并不能满足解决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网络域名纠纷的需要。《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是由CNNIC制定、发布的,则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我国对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针对我国目前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一)明确域名权,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首先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权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域名也没有形成如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权利。目前域名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权利,在学界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反对域名是一种权利。观点认
    2023-06-07
    288人看过
  • 关于改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的思考
    农村宅基地是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中能自用,随着工业的涌入,促使农村的宅基地悄然成为高额利润的商品,进而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引发许多问题。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现状管理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总量、户均宅基地面积和宅基地容积率的发展变化,宅基地的总量和宅基地容积率均呈现出增加的趋势,而户均宅基地面积则呈现出减少的趋势。我国户均农村宅基地的超标现象严重且容积率低。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应强化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的审批政策、完善宅基地的流转政策,大力促进农村住宅形式由平房向楼房的转变。随着城市、城镇建设的推进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越来越成为我们国土资源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如何既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利益,又兼顾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合理用地等要求,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和分析。1农村宅基地现
    2023-06-10
    183人看过
  • 完善版权法上技术措施立法的思考
    ??一、技术措施及其在版权法上的性质??科学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意义重大,人们习惯把版权比作“技术之子"。现代科技尤其是数字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更是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深层次的变革:其一,促使新的版权主体产生;其二,导致版权客体表现形式的变化;其三,使版权的权项内容不断扩充。科学技术在日益丰富版权法内容的同时,也给版权人保护其自身利益提供了新的思路。1995年美国白皮书第一次提出了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正式把技术措施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该条约11条规定:对于作者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上的权利,在作品上采取的有效的、限制他人未经授权或无法律依据行为的技术措施,各缔约方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禁止他人规避该技术措施。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都相应地写进了技术措施条款。
    2023-04-23
    445人看过
  • 对完善司法网络拍卖的几点思考
    当前,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都在积极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络拍卖具有促使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拍卖成本最小化、拍卖信息和竞价过程的公开透明化的优点,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一、司法网络拍卖存在的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公权力的膨胀。司法网络拍卖中,法院既是组织者,又是监管者,存在多重角色的重合,容易造成公权力膨胀,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网络拍卖的对象具有局限性。当前网络拍卖的对象仅局限于一些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普通的动产,而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珠宝、房产、股权等,并不适合在网络上进行拍卖。买受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司法网络拍卖活动中,因制度设计和交通不便等原因,竞买人无法实地查看被拍卖标的物,而法院和网络交易平台对标的物的瑕疵往往不作承诺和担保,标的物风险责任自拍卖成交后即转移给买受人,加重了竞买人一方的风险承
    2023-06-08
    226人看过
  • 关于虐待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一、关于虐待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肉体摧残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摧残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2023-06-19
    193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思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3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资本更是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就没有了生活保障,国家为了加快农村发展建设对农村的土地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对土地进行经营。本文主要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思考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在丈章中阐述了相应完善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议,旨在为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提供可行性思路,为土地建设发展和利用作出更多贡献。
    • 关于不善待老人的罪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3
      1、行为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对于遗弃老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促使其悔改;对于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造成老年人生存困难的,应依法追究子女遗弃的刑事责任。
    • 关于虐待男童的罪罚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16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虐待男童怎样惩罚,要根据很多的情况来定。
    • 中国刑法关于虐待罪如何处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13
      中国刑法虐待罪的量刑: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 四川省对于虐待虐待罪的处罚标准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