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
由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之一则是存在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所以不适用不安抗辩权,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则是双务合同,适用不安抗辩权。
一、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二、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的规定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条件等。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形式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的形式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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