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检察官指控的基本内容,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明确记载被告人承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调查,……(除了详细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注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控制,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确定事实时,不仅要具体列出证据,还要通过分析和论证主要证据来解释判决确定事实的正确性)。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示一、被告人犯罪……(明确记载判决的刑罚或免除刑事处分)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除经济损失)。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示一、被告人无罪二、被告人赔偿……(明确记载被告人的名字和赔偿金额和支付日期)。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示一、被告人无罪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XX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X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是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和立法原理与犯罪构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从而定出惩罚犯罪的具体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理由必须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以事、以法论理,有理有据,力求结构严谨,语言精练。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
(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须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以往有的判决书不写罪名,只写刑罚,如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还有的判决书中出现过判处盗窃犯王拘役六个月,没有用专句把罪名表述出来,是不妥当的;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附: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
1.事实和理由
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2)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3)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4)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5)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
2.判决结果
写被告人无罪。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尾部
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范文】
省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8年10月18日
书记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刑事判决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
397人看过
-
刑事判决书必须写明哪些内容?
142人看过
-
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内容
360人看过
-
王*鑫伪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76人看过
-
欠条书写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368人看过
-
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有什么原告
210人看过
预防犯罪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包括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两个方面,前者从宏观角度出发,后者从微观角度出发。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外出、遵守交通规则等。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减... 更多>
-
一审判决书中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4第一,明确犯罪分子的罪行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执行机关,期限等。 第二,明确犯罪分子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给受害人一个说法,抚慰他们受伤的心。 第四,判决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代表一个案件阶段性的终结。
-
-
刑事审判中投毒罪判决书怎么写上海在线咨询 2023-05-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
刑事案件审判判决的基本原则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5刑事案件的判决相关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
-
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内容怎么书写?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9(××××)……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