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3 19:50:56 340 人看过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4、买卖货物的风险移转应由当事人根据货物状况,运输方式和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等综合因素确定。

一、标的物的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标的变价

所谓执行标的物变价,又称被执行财产换价,是指执行机关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强制出卖,以实现物状财产转换为金钱财产,并以所得价金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对执行标的物变价这一执行措施,中国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没有现款可供执行时,需以金钱以外财产为执行标的物的民事执行案件很多,因该财产不能直接清偿金钱债权,需要先将之变换为金钱,然后清偿债权。这种司法实践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换为金钱的执行程序,就是变价程序或日换价程序。其一般所采取的执行方法是拍卖和变卖。为了保证变价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造成无法或难以换价,还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这种限制被执行人对其一定财产不得处分的措施就是查封、扣押措施。查封和扣押措施本身并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带有保全的性质,是一种暂时性的执行方法。因此,执行内容为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程序应由两种程序组成,即查封(扣押)程序和变价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里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五种执行措施,其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属于查封(扣押)程序的执行措施,拍卖、变卖则属于变价程序的执行方法。关于强制执行的阶段,则分为查封(扣押)、变价和清偿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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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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