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平诉新立机械厂劳动争议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2-06-10 01:40:41 286 人看过

【案情简介】原告:王*平;被告:**机械厂原告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并不服仲裁分别提起起诉、上诉。经法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到被告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日至31日的劳动合同。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将合同期限延长至31日。但被告未支付原告、10月工资3321元。原告主张其28日在医院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被告告应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被告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曾将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告知,亦未向被告告履行请假手续。原告称25日被告告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告称由于企业经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其拒绝签收,故3日、9月11日分别以邮寄和公告的形式向原告送达了上述通知。(另查,原告在岗工作至26日,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458元。)原告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告向其支付25日至25日的加班工资20052.39元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3496.9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6748.45元、至10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产假期间的工资4458元以及赔偿金及加班费20052.39元。19日,该委裁决被告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290元及、10月的工资3321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海劳仲字[]第113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履行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生效。【裁判】一审判决要求向原告支付、10月工资3321元及经济补偿金832.25元。二、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290及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1145元。但其未曾将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一事告知,亦未向其履行请假手续,故原告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4458元,和原告的加班费的诉求(未提供加班证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因被告告未按及时向原告支付、10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足额支付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290元。由于未按规定向原告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还应一并向原告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145元。【法理解析】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的保护。双方对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并无异议,只是对加班费、产假工资有异议。这里的产假工资,单从案例看并未看出这里的产假工资待遇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首先先界定产假待遇,享受产假待遇和享受产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产假是法定的,无论你是否结婚,只要你怀孕就享有产假。但你未婚就没有产假待遇了,因为产假待遇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未婚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案例中说原告未曾将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告知,亦未向被告告履行请假手续。而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这可能有点欠缺,享受产假并不以这为前提,职工凭医院证明就可以事后办理请假手续,享受产假待遇。【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本案上诉人未曾将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告知被上诉人,亦未向其履行请假手续,导致一审法院不支持其诉求。同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需付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职工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及时做好履行通知及必要的提醒,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因一些疏漏而吃亏。同时企业应该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惩罚损失。【相关法律法规集成】: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文书推荐: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个人劳动合同范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通用电子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9: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王春荣与天津东星泰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若用人单位没有正确地履行此项义务,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2、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一、首部(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一终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二)案由:劳动争议案(三)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王春荣,女,34岁,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世纪新村。被告(上诉人):天津东星泰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小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东熙,董事长。(四)审级:二审(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审判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张波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
    2023-05-03
    401人看过
  • 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与肖云楷、淄博华讯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与肖云楷、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03-27当事人:肖云楷、陈昌华法官:文号:(2007)温民三初字第18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温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41号。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云楷,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温州活塞厂宿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25号(光明大厦)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与被告肖云楷、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以其已与被告肖云
    2023-06-07
    47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解决之“军争”范例-吴新平律师
    《孙子兵法》讲道,战争中一定要把握“军争”的艺术,“以迂为直,以患为利”,力求“后人发,先人至”。。。也就是要创造有利地位和作战条件,把握战争的主动权。在律师实务中,同样可以之为借鉴。笔者近来就代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颇有感触。案件大致情节如下:员工陈某任某四星级酒店人事主管已近九年。2008年初,由于酒店领导班子调整,陈某与新的上级领导发生隔阂。5月份以后,酒店以陈某工作失误为由两次下调其工资,并于7月份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客房部服务员。两天后,陈某即以身体健康欠佳为由向公司请假。此后,公司对陈某请假的理由和手续、方式等多次提出质疑,要求其到岗上班;而陈某一直不为所动,并通过连续请假的方式(每次一到两周)将假期延至11月中旬。10份开始,酒店停发陈某的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在痛切感觉到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情况下,陈某从11月份开始找媒体进行投诉并经介绍向本人寻求律师帮助。在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后
    2023-06-10
    435人看过
  • 重大劳动争议优先立案
    针对目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日前,市劳动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当前调解仲裁工作提出要求。《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大力推动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或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通知》明确,当前要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及时办案,办好案。除确因案件太多难以按期开庭审理的以外,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杜绝故意拖延
    2023-06-09
    291人看过
  •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介绍
    一、劳动争议案件案例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二、分析杨某于2008年即进入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023-04-13
    449人看过
  • 北京某大学与王的劳动争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王是北京一所大学的基础设施部门的雇员。1992年11月3日,王与北京一所大学基础设施部主任江签署协议,同意王提交的辞职报告得到了部门领导的批准,等待高校人事部门的最终批准,并以此作为最终批准辞职的依据。在等待指示的过程中,王不必上班,只享受基本工资。此后,北京一所大学没有批准王辞职的文件,王也没有返回工作岗位。自1993年5月以来,北京一所大学没有支付王的薪水。1995年6月23日,北京一所大学决定了王毅自动辞职给王,并决定把他当作一个自动辞职的人。2003年12月16日,北京一所大学发布了《中国>报纸>的公告,对王作出上述决定,并要求王在30天内完成大学的文件移交手续。由于王没有联系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档案手续,北京某大学将王的档案关系转给了北京人才服务中心。2007年4月,王呼吁海淀区仲裁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支付工资,并支付>。2007年7月,仲裁委员会颁发了
    2023-05-07
    320人看过
  • 建立劳动争议裁审对接机制
    日前,建湖县人民法院与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探索建立裁审对接三项机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案件,实现三零效果。建立敏感案件先调机制,进企服务零误差。该院对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前延制度,法院提前介入仲裁阶段先行调解,源头化解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劳动争议案件。健全召开联席会议机制,促进裁审零距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案件的裁审衔接、证据认定等相关问题共同研究,互相通报裁审办案情况,统一裁审法律适用尺度和标准。强化特殊案件通报机制,确保诉裁零对接。仲裁委对于10人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后3天内向法院进行通报。法院在收到不服仲裁裁决案件后,及时向仲裁委通报案件情况。
    2023-04-22
    490人看过
  • 北京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北京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梁伟,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等领导向8个区、县授予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牌匾;向8个律师事务所颁发签约律师事务所聘书。这标志着北京市的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正式开始运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压力越来越大。为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北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司法局整合三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它以推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企业调解组织为重点,形成企业调解与区域调解的网络化全覆盖。通过三方联动,促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及区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前期调解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三方联动机制的建立也是北京市总工会实现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的具体实践。市总工会依托三级职工服务体系,在市、区县的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内建设劳动争
    2023-06-07
    196人看过
  • 撤诉后能否再次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立案
    一、撤诉后能否再次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撤诉后能再次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立案,但是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来申请仲裁,并且具有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二、劳动仲裁要交钱吗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花钱。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既是为了减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经费,并且劳动仲裁委的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运作。但是劳动者败诉,自己的权益将不能得
    2023-12-18
    373人看过
  • 工龄算劳动争议案件立案费吗
    工龄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者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临时工”能计算连续工龄吗?同在一个企业奉献了青春,干了一辈子工作,难道不应该得到同等对待吗?如果不是因为劳动仲裁,陈拾止也许就被打入另类职工的名册了。陈拾止1955年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73年,她年仅18岁时,由当时厦门市杏林人民公社组织进入厦门市第二化纤厂工作。从此陈拾止便与厂共进退,以厂为家,勤勉劳作,先后做过包缝工
    2023-08-08
    178人看过
  • 劳动争议立案到多久自动终止
    不会自动终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全体员工推荐,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知识是工会成员或双方提出的人员。劳动争议立案多久开庭劳动仲裁立案后多少天开庭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大致是劳动仲裁立案到开庭最迟为25天以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2023-08-07
    151人看过
  • 王某劳动争议吴律师成功维权
    王某系宁波市江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每月发给工资2000余元,另外还有奖金和提成,口头约定年底结算全部补足。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原因是:公司声称,王某违法规章制度、旷工,要求王某自动离职。这实际上等于无故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故不足额发放其工资,已经严重违法,公司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更是严重违反法律。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调解未果,心里很恼火。后通过我的网站找到,希望我能为其维权,要到自己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了解基本的案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准备相关材料。收集资料的准备工作做好后,我认真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等文书。后送至劳动仲裁委立案,立案后,为实现当事人尽快拿到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愿望,我多次与劳动仲裁庭的主办仲裁员积极联系与沟通,希望能尽快处理该事宜。经过我的努力,双方在主办仲裁员的主持下调解,公司愿意补足王某工资,王某获得9000
    2023-04-22
    383人看过
  • 劳动争议撤诉后再申请仲裁争议案
    〖案情〗周某1999年5月到某酒店工作,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2001年3月30日单位裁减人员,遂提前提出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周某于2001年4月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周某以单位已同意支付补偿金为由申请撤诉。撤诉后单位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6月5日,周某再次申请仲裁,单位立即提出周某已撤诉,且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评析〗劳动部《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出力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可申请撤诉,是否批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在仲裁
    2023-04-22
    419人看过
  • 北京律师王海平代理与海军招待所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劳动者得到高额补偿
    编者按:长期以来,农民临时工是城市改革以来的一道风景线。农民临时工是合同制的,一直未受到劳动法的严格监管。本案中,任俊来即是一例。他来去自由。有次有事打个招呼就回家,四年后再回来。劳动者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京海劳仲字【2009】第2674号申请人:任俊来,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皖无为县风河乡鲁楼行政村委托代理人:王海平,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军第二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香山南路黄土坡6号负责人:岳喜友,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男,海军第二招待所法律顾问申请人任俊来(以下简称任俊来)与被申请人海军第二招待所(以下简称海军招待所)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刘蕾独任审理。任俊来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要求支付1988年8月3日至2008年11月3日期间的
    2023-04-22
    11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上诉多久后能立案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2-24
      起诉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的,能否提起劳动争议反诉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反诉的内容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的规定,使得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反申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话,其
    • 劳动争议撤诉后还可以立案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5
      1、视情况而定。 2、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
    • 劳动争议起诉状不予立案原因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的时效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概念。立案时法院是不会审查你的诉讼时效的。我国的上诉制度,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即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只能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这一时效的
    • 劳动争议一审后多久能立案,劳动争议一审后多久上诉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9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