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的处理办法。股票属于股民对公司的投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2、公司破产清算,还清所有债务后,多的资产供所有股东分配。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上市公司重整的重大意义
截至2008年4月30日,国内已有10家上市公司先后成功完成了重整,重整程序的出现及运用,使得那些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债务危机的公司获得从头开始的机会,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使公司重获新生,对于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也达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此外,对于职工就业,稳定地方经济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整作为最为有效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途径之一,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之中,同时,也是目前企业并购中最常被运用来解决被并购目标公司自身债务负担的方法。
与和解等其他途径相比,通过重整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负担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重整程序中并不需要与债权人逐一进行谈判,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仅需取得多数债权人的赞成即可,即使未获得某组债权人表决通过,但基于一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可强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大量的谈判时间。第二,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重整失败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例,可见,通过重整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成功率是很高的。第三,随着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越来越多有一定实力的投资者更青睐于通过重整获取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重整中对上市公司债务的大比率削减,以及适当的运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清偿债权人部分债务的资产来源,使得投资者所实际需要付出的成本大为降低,从而可以集中资金保障后继的资产重组。第四,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确保上市公司彻底摆脱债权人的追索,确保上市公司达到净壳。
重整不仅是一种挽救困境公司的有效方法,同时,也为企业并购中的债务重组提供了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是一种能够促成多赢局面的新兴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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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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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是什么,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的过程是怎样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22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力弱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坎坷,甚至破产出现破产。申请破产重整也是企业调整步伐,重新进入市场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当然,破产是企业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真的遇上了破产,也要鉴定信念,进行重整,整合企业优势的资源,确保重整后的企业能够有好多发展。一、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一)保留主营业务模式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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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问题的处理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27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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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破产要如何处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13公司破产后,会对其股票以及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分配的顺序是: 1、破产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3、税款; 4、破产债权(即普通债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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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必须停牌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破产重整的,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很大的影响,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交易所对其上市证券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牌或下市: (1)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2)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3)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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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公司破产重整;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重整时,股东之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的股权,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便于股权的调整。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具备生效法律文书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