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一般担保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可以行使连带担保人的权利。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债权人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此时的担保人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对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一般担保人未经审判或仲裁,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在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直接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以阻止延期责任的发生。因此,债权人不能对一般担保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相关延伸】问:代位权行使成功有什么效果?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被保全、执行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举证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否有不合法的债权,比如赌博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
其次,债权人拿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这里审查证据,我认为应注意这几个方面:
1、是不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2、看债务人是不是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拿不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比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那么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是不是要求债权人拿出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呢?
我们认为,如果要求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我们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不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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