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1、一般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用人单位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作出的劳动争议,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确认劳动关系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些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与一般举证责任相对而言的一种举证责任方式,一般举证责任是指谁主张,谁举证,也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举证责任,又分二个层次,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前者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是事实。只有负有举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的事实。
一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除名、辞退、辞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包括擅自离职的事实,在一般意义上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或是规章,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除名不是处罚的一种。在除名这一争议里,用人单位至少要证明如下事实:员工有何违纪行为这一违纪行为违反了何种规章制度用作开除的依据即单位的规章的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完成了上述三个事实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才真正完成了这一意义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辞退:可分二种情况,一是合法辞退,二是违法辞退。前者是指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用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在没有依据证明劳动者有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3、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分二种,一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后正常辞职;二是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克扣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4、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种。
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
三、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四、对员工作出处罚,且处罚已经送达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员工旷工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撤销对员工的处罚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七、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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