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村村民陈某每年都在离其村辖区上建造的B水泥厂东南边200多米处的农田里种植西瓜10亩,平均每亩收入1500元。2003年2月上旬,陈某同往年一样在该农田里种植西瓜。两个月后,陈某种植的西瓜枝叶长势良好,并已开花结果。此时,B水泥厂为了减少企业成本,降低耗电量,将排污设备关闭,致使大量的烟尘未经除尘向外排放,并随风漂到A村村民陈某种植的西瓜地上。陈某种植的西瓜枝叶渐渐枯死。陈某认为其种植的西瓜枝叶枯死的原因是B水泥厂排放的超标烟尘所致,遂请了当地县农业局的高级农艺师对该农作物进行鉴定。农业专家们到现场察看后,以当地县农业局的名义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陈某种植的西瓜枝叶枯死,是B水泥厂排放的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的烟尘引起的,农作物经济损失为15000元。同年4月30日,原告陈某持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B水泥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B水泥厂认为原告陈某种植的西瓜枝叶枯死,不是其排放的烟尘所致,而是其他原因(如施肥或喷洒农药不当)所致,并提出当地农业局不具备鉴定资质条件,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提供在B水泥厂周围其他村民种植的西瓜长势良好未受污染损害的证据,反驳对方提供的鉴定结论。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争议]:
要处理好本案的有关问题,首先要确定原告陈某种植的西瓜枝叶枯死的原因是因被告B水泥厂生产水泥时将排污设备关闭大量的烟尘未经过滤向外排放造成的,还是因为原告因施肥或喷洒农药不当所致,即原告陈某种植的西瓜枝叶枯死的与被告生产水泥时排放的大量的烟尘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然后再确定被告B水泥厂应否赔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要确定原告陈某种植的西瓜枝叶枯死的与被告生产水泥时排放的大量的烟尘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因此,鉴定是本案最重要的问题。基此,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1)县一级农业局的高级农艺师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鉴定,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法院能否根据被告B水泥厂的要求,对该西瓜枝叶枯死是否因水泥厂排放烟尘所致重新进行鉴定?(3)如果法院能准许被告B水泥厂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那么其鉴定机构又是那个部门呢?(4)被告B水泥厂应否赔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评析]:
一、关于县级农业局的高级农艺师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事物所作的鉴定与判断。[1]县农业局的高级农艺师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鉴定,其实质就是农业局的鉴定结论。对农业局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首先要看农业局是否符合鉴定机构所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从这一规定明确提出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而县级农业局完全不具备这一法定条件,不符合鉴定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它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其次要看农业局作出的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证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而县级农业局的专家仅仅以目测分析就作出结论:“原告陈某种植的西瓜枯死,是被告B水泥厂排放的超标烟尘(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所致”是一种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是没有科学依据的,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县级农业局的高级农艺师仅凭主观判断就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鉴定,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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