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
(2)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一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
(3)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
(4)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裁定其承担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但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回养老保险费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将现新格局
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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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将现新格局
“五一”前夕,得知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将实行“一裁终局”,从四川来北京打工的老王很是郁闷:“这事咋没让我碰上?”
此前,老王为讨回2800多元的工资,不但平生头一遭申请了劳动仲裁,还第一次跟两级法院打了交道。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到这场官司打完时,两个夏天已经过去。而根据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他的案件“一裁”就能“终局”。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走完所有程序难讨一分工钱
“那是在3年前。”老王告诉记者,他还清楚地记得那天的日子———2005年5月22日,经老乡介绍,他到河北大元建筑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北京国际花园工程工地干活。4个月后,工程完工,忙碌了整整一个夏天的老王满怀希望等着领工钱。然而,他并没有如愿。
大元公司负责人告诉老王等人,他们不是该公司招用的工人,也不在该公司施工人员花名册内,其工资应由具体的工程承包人张某(包工头)负责。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老王至今还愤愤不平,他一连问了记者几个为什么:“我确实在大元公司的工地上干活了,他们为什么不承认呢?他们为什么不给工钱呢?”
后来,老王向大元公司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要求裁决大元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5年10月12日,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老王虽然不是大元公司直接招用的工人,但其认可张某是其挂靠人员,老王又在张某分包的一个施工小组中打工,故可以认定老王曾在工地上从事劳动。因此,作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大元公司应当支付老王的工资。2006年3月23日,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元公司应支付老王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2800余元。
得知裁决结果,老王心里乐开了花,但他“高兴得太早了”,因为不服仲裁裁决的大元公司,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告诉老王,用人单位一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不生效了,官司还要打下去。
2006年10月1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与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一致的判决结果。
大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消息,老王很气愤:大元公司分明在拖延时间,不愿给他工钱!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老王的请求,驳回大元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大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07年9月,老王向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老王到法院询问执行结果。承办法官告诉老王,案件还在执行中。
老王听后不禁感慨万千:“不到3000块的工钱,拖了这么久还没拿到,真耽误工夫,可那是我的血汗钱啊!”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老王的遭遇并不是个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但只有诉讼才能终结劳动争议,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前一环节的处理结果不满,就可以启动后一环节,使劳动争议经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所有法定程序。这些程序走下来,至少也要花1年的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现状有望被改写。
解开繁琐的结
一裁终局提速劳动争议处理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的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
“一裁终局”对老王这样的劳动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老王的案件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那么他在仲裁机构里就可以拿到终局裁决。如果大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裁决义务,他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等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俞里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裁终局’模式非常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得到了保护,就不会再将劳动争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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