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4:13:43 118 人看过

1.侵权主体。即要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的行政主体(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都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它不仅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事实行为。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即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确实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或者说,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和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哪?

1、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3、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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