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7 03:51:12 194 人看过

一、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审理流程为: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2.传唤和通知双方当事人;

3.确定举证期限;

4.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能够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能够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三、能够申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都能够针对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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