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时羁押后是否有权利要求刑事赔偿
超期羁押可以申请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赔偿是否可强制执行
刑事赔偿书一般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尤其是对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被害人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三、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1.不同的机构负责赔偿。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是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保卫部门、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范围不同。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因行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断、逼供等职权,或者非法采取查封、拘留等措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冻结或者追缴财产;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根据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3.补偿程序不同。赔偿请求人逾期不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请求,也可以与行政赔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但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n(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n(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n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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