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具有抚养能力和经济能力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配遗产。但是,如果这些继承人已经履行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那么他们可以多分。因此,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不均等,也可以实现。
如果具有抚养能力和经济能力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配遗产。对已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因此,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 遗 产 分 配 中 , 如 何 照 顾 生 活 有 特 殊 困 难 又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的 继 承 人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然而,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受到适当的照顾,以便更好地保障其生活和权益。
具有抚养能力和经济能力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配遗产。对已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因此,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然而,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受到适当的照顾,以便更好地保障其生活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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