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a)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d)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复印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复印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复印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文体中心“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正)()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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