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由有拖欠工程款纠纷吗?
民事案由有拖欠工程款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有以下种类:
1、工程量之争。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计费系数之争。
该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属于挂靠单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资质之争表现在结算领域就是计费系数之争。
3、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
许多建设工程需要承包方对外租赁大型机械设备,例如台搬等。按照建筑行业惯例,这些大型机械的租金应该在工程款外另行计费,特别是为了赶工期时,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赁时一般有说明,发包方为赶工期也不否认,但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方总觉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设备租金不合算,认为承包方使用的机械应该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总找理由拒付。
4、竣工决算时间之争。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然后报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这一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本来是一个无争议的技术概念,即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笔者发现许多发包方或者过分谨慎或者出于其他难以言表的目的引进商品房买卖领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项目验收”或“综合验收”的内涵。众所周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地产“竣工”是一个法律概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内容只包括外围框架工程,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围框架结构外,还必须包括内装修、即水电到户与设计间隔等,如果使用综合验收的标准就更复杂了,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小区配置及消防验收。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因为“决算不成熟”,当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5、违约之争。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6、建筑材料品质之争。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上半年,由于国际市场的剧烈变动,建筑材料如钢材价格大幅度上涨,有的涨幅高达40%。而承包方进行建设工程投标时一般只考虑了5%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多不会超过10%。面对40%的涨幅,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未能达成谅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场价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寻找低品质的替代品。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质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7、总包与分包之争。
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实际上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难以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2004年2月3日,建设部还特别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加以特别调整。
8、5%尾款之争。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了保修义务。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之间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款拖欠在建筑工程上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者属于违法的,被欠款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况下工程款拖欠纠纷分为:工程量之争、计费系数之争、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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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款纠纷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发包人未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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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纠纷案例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3请问这是否还可以要求他赔偿,还是他们不需要负什么责任? ---可以要求他赔偿。 我是挂在人家公司的,请问假如乙方为这个工程款去打官司,请问我挂名的公司会不会连带负责任,会不会冻结公司的帐户? ---如果他告你并胜诉,你挂靠的公司要受牵连。 乙方是否可让工人到我方索要工资款,我方是否可拒绝付款,还是工人必需从乙方处付? ---如你拖欠工程款,有可能会发生你想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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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的纠纷案件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7第 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会支持; 第 二、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诉求会被法院依法驳回,合同无效和解除的除外; 第 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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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合同开工程款拖欠纠纷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3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属违法行为。 以上情况直接导致工程结束,工程款拖欠不给,施工方利益受到损害。 但是没有签合同的事实已经发生,被拖欠工程款我们还能怎么去挽回? 收集最全面的证据,诉至法院,只要你的情况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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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的纠纷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0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打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要注意打电话的时候记得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还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施工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用来阻断诉讼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老板可能会因为不堪打扰,然后就会把工程款还上。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如果考虑到自己不懂如何催收工程款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4、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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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5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要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2、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 (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买方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 (四)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面。实践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