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上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第七条: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拟设置诊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申请开设中医个体诊所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个体诊所的执业登记、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二、南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办理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民政预核名通知书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拟申请在各县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4、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拟设医疗机构房屋的房产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设计平面图
8、(仅合伙开办医疗机构时)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9、(委托办理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10、(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文件
11、(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提交)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
12、(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提交)医疗责任保险证明
13、(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提交)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或执业经历及《医师执业证》
14、(仅限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的医疗机构须提交)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15、租赁合同
16、(委托办理时)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三、南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市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科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相关系统,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首问责任人做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预约现场审查时间
4、窗口承办人现场审查
5、窗口负责人审核
6、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7、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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