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能否依靠土地储备中心度过难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32:32 189 人看过

[案情]:

2004年11月2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某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4年11月10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

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向该市建设局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可以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其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评析]:

一、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该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法定要件中的首要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要件,其余的4个要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内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

综上,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是建设单位,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亦不属于建设项目,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胡广明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所以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是不合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2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拆迁人相关文章
  • 从一起拆迁案谈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
    [案情]:2006年8月17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
    2023-04-22
    77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无法行使拆迁权
    [案情]:2006年8月17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
    2023-07-02
    320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征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吗
    1、土地储备中心征地需要拆迁许可证。2、土地储备中心一般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其扮演重要角色之一就是充当房屋拆迁人。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巨大的土地利益就会伪造拆迁许可证或者根本不要求其办理许可证。一、农村房屋拆迁范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
    2023-06-26
    252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案情介绍]朱某承租某农贸市场临街一间门面房经营床上用品。2007年4月16日,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下称储备中心)与该农贸市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的建筑物、附着物。6月19日,储备中心向市房产管理局出具报告,拟对该地块实施拆迁改造,请求办理拆迁通告。6月22日,市房产管理局向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通告,该通告载明,拆迁人为储备中心。7月17日农贸市场被拆除。朱某认为储备中心依职权取得拆迁资格,成为拆迁人,其实施的拆迁行为就是行政行为。2008年6月4日,朱某以储备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储备中心在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储备中心赔偿损失37250元。[问题探讨]问题一:储备中心是本案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
    2023-04-23
    174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职权大吗
    大。其主要职责有:1.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2.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3.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基本程序是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此规定属于处罚性收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
    2023-02-24
    323人看过
  • 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没有区别对待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征地拆迁,明确土地征用的目的,仅允许在服务于公益目的时才可征地,公益目的原则由辅以司法解释的一般准则界定或通过实施细则界定。虽然没办法解决得尽善尽美,但解决方案要尽量合理。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
    2023-03-01
    59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人
    词条

    拆迁人是指根据城市规划或土地开发需要,对土地、房屋等进行拆迁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需要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达成拆迁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拆迁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拆迁资质和许可证,以确保... 更多>

    #拆迁人
    相关咨询
    •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需要具备拆迁资格?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1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是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
    • 土地储备中心征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24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征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中心一般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其扮演重要角色之一就是充当房屋拆迁人。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巨大的土地利益就会伪造拆迁许可证或者根本不要求其办理许可证。
    •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征收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中心一般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发挥重要作用之一是作为房屋拆迁者。这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巨大的土地利益伪造拆迁许可证,或者不要求许可证。
    • 土地储备中心的作用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13
      1、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资源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2、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征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其实施占地行为,则构成民事侵权。 3、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更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征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 土地储备中心是国家合法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5
      房屋征收拆迁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房屋征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根据中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合同主体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