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正确吗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对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主张;如果超过二年期限的,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如果受让人自愿返还原物的,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处分权的合法行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返还原物的受让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现阶段还有很多人认为遗失物出现后被自身拾取后这些物品就是属于个人的,但其实这种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拾取物品后是有义务对物品进行归还上交的,上交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对物品进行归还管理。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的做法是错误的,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具体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决定是不是正确。
二、将遗失物占为己有算侵占吗
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
三、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一)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二)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
(三)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也就是说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遗忘物,而与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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