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
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
一、物权的分类表现是怎样的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定限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在《民法典》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他物权与所有权—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传统民法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主要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从具体规定的用益物权来看,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3)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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