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特别强调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意指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与导致患者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实上,很多问题仅仅适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并不科学。因此,学界主张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坚持行为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适当条件,即成立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中删除直接的表述,就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创造了基础条件,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更为准确。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怎么处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怎么处理
近年来,学生和家长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将学校告上法庭的事件屡见不鲜。其中,有些学校是因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被判定承担责任,还有相当一部分学校是因为事故发生后的处事程序不当而被判定承担责任。因此,学校除了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外,还必须学会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以规避或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
步骤1: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伤害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则学校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步骤2: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对于较大的伤害事故,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调查,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人证、物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调查取证过程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让当事人各方参与调查取证的全过程。
调查取证的目的有二:一是为解决纠纷提供第一手证据,二是使当事人各方对自己是否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步骤3:与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协商
与民事诉讼相比,协商解决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对于只涉及民事责任的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各方首先应该选择协商解决。协商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多少。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是依据其过错程序进行判定的。对于学校而言,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依据以下几条:(1)是否因为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2)是否因为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3)是否因为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4)是否因为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学校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过错,则学校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给予受害学生适当的经济补偿。学校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取决于受害学生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学校自身的经济状况。
协商成功后,当事人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步骤4:如果当事人各方协商未果,则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如果涉及到学校责任,则一般由学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如果不涉及学校责任,则可以由学校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出面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各方也应签订书面协议。
步骤5: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代理人与代理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事务不熟悉,或者没有时间参与诉讼过程,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帮助解决纠纷。代理人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律师,则当事人首先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然后与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得直接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委托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则由当事人直接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费用的收取有两种方式:一般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一般代理收费主要根据受害学生索赔金额的比例计收,如果索赔金额过小或非财产性的诉讼主张,则主要按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才可按照事先约定的一定提成比例予以计收。采取哪种收费方法,可由当事人和代理人协商而定。
2.法律援助
如果当事人(不包括学校)请不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那么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内容既包括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也包括由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律师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1)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援助。(3)受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4)受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
3.诉讼时效
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l年,即受害学生应从知道或应当知侵害之日起1年内及对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上诉权。当然,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或中断情形。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索赔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原因消除后,时效再继续计算。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内;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时效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受害者提出索赔,主张权利。(2)权利人提起诉讼。(3)侵害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
4.审理程序
我国实行两年终审制,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对裁定不服,则在10日内)。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上诉。当事人如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二级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5.人身伤害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学生伤害程度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鉴定部门申请进行人身伤害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主要适用于轻伤和重伤。鉴定伤害程度,应以对人身所直接造成的原发性伤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包括伤害当时的伤情、伤害后引发的并发症及其后遗症等。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或裁判的重要证据,也是受害学生提出索赔请求和侵权方进行赔偿的关键证据。如果鉴定人与本集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则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
6.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如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挂号费、护理费等),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特殊医疗费,死亡丧葬费,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抚养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学生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仅受到侵犯,或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而间接导致患精神病、神经官能症等,则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精神损失赔偿金和抚慰金。当然,对于受害学生而言,赔偿范围并非包括上述全部内容,这要视受害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物质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而精神损失则不太容易确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如果要求过高,不但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反而将因此损失诉讼费用;要求过低,将给受害学生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7.执行与先予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法院首先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拒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害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当然,申请先予执行也要慎重,必须对官司的胜诉有足够的把握,否则因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予以赔偿。
步骤6: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
无论是协商解决、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在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都要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以防止一些当事人在事后又提出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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