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维护15条准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04:30:23 401 人看过

保护环境条款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鼓励国家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什么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具体包括:

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2、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抵制等;

3、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

4、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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